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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保目录调整结束 创新药支持力度凸显

时间:2023-12-16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12月13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同日,国家医保局举行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新闻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司长黄心宇介绍了目录调整相关情况。

  新增126种药品 调出1种药品

  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申报范围主要包括近5年新上市或修改说明书的药品、罕见病用药、国家鼓励研发的儿童药和仿制药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等。经相应程序,本次调整共新增126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1种,新冠、抗感染用药17种,糖尿病、精神病、风湿免疫等慢性病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15种(其中阿伐替尼片同为肿瘤用药),其他领域用药59种。同时,调出1种即将撤市的药品。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将增至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在谈判/竞价环节,共有143个目录外药品参加,其中121个谈判/竞价成功,成功率为84.6%,平均降价61.7%,成功率和价格降幅与2022年基本相当。叠加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因素,预计未来两年将为患者减负超400亿元。

  国家医保局自成立以来,已经连续6年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基本形成了常态化、动态化的调整机制。随着目录调整程序规则更加完善、评审测算更加透明、企业对药品价格预期更加客观理性,加之获批上市新药数量的增加,本次调整新增进入目录的药品数量较去年进一步提高,不仅患者受益水平稳步提升,同时也有效提振了医药行业加大研发创新的信心,有利于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总的来看,这次调整结果符合预期。

  完善创新药发展支持机制

  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在坚持“保基本”的前提下,通过及时将创新药以合理价格纳入医保目录,并支持加快临床应用等方式,大力支持创新药发展。截至今年10月底,纳入监测范围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医保基金累计支出2447亿元,带动相关药品销售额3540亿元。

  在支持创新方面,国家医保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建立适应新药准入的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每年一调”的动态调整机制,将调整周期从最长8年缩至1年。将目录准入方式由专家遴选制改为企业申报制,申报范围主要聚焦5年内新上市药品。5年内新上市药品在当年新增品种中的占比,从2019年的32%提高至2023年的97.6%。2023年,有57个品种实现了当年获批、当年纳入目录。新药从获批上市到纳入目录获得报销的时间,已从原来的5年左右降至1年多,80%以上的创新药能在上市后2年内进入医保。

  二是对创新药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给予政策倾斜。建立覆盖申报、评审、测算、谈判等全流程的创新药支持机制。2023年,25个创新药参加谈判,谈成23个,成功率高达92%;与所有药品的整体谈判水平相比,成功率高7.4个百分点,价格平均降幅低4.4个百分点。通过谈判,创新药的价格更加合理,患者可负担性大幅提高,创新药多数出现了销售量和销售额双双大幅攀升的情况。

  三是完善支持创新药发展的谈判和续约规则。在价格谈判阶段,秉承循证原则,借助卫生技术评估理念和技术,从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公平性等多维度综合研判药品价值,根据患者临床获益确定谈判底价,实现价值购买。在纳入后的续约阶段,进一步优化规则,适当控制价格降幅,给予创新药稳定预期。按照今年调整后的续约规则,100个续约药品中,约70%的品种可以原价续约;31个品种因销售额超出预期等原因需要降价,平均降幅仅为6.7%;同时这100个续约品种中有18个新增适应症,仅1个触发了降价机制。为支持部分药品海外上市,借鉴国际做法,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对部分药品进行谈判价格保密,不主动公布药品实际价格。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有229个谈判药品实行价格保密。

  随着更多创新药进入目录,我国临床用药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创新药迅速实现对原有品种的替代。中国药学会数据显示,2015-2022年,全国临床用药金额前20位的品种中80%发生了变化,治疗性的新药替代了疗效不够确切、价格虚高的药品,广大参保人用上了效果更好、质量更优、价格更适宜的药品。

  联动执行 推动落地

  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国家医保局提出以下措施,推动新版目录落地实施。

  一是落实谈判药品直接挂网、信息系统调整等措施,确保谈判药品如期按照协议调整价格,做好目录落地实施的准备。

  二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联动,根据各医疗机构临床治疗需求,及时将目录新增药品纳入配备名单,提升用药保障水平。

  三是指导各地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通过定点零售药店等渠道,进一步提高谈判药品的可及性。

  四是强化准入后管理,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情况的监测,对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

  五是继续组织企业定期报送药品配备机构名单,在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和官方APP开通查询通道,方便医生和患者查询、购买。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wyw/40023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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