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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12-16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查看政策解读: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医保办发〔2022〕22号),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30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为落实该办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省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细则。

  违法违规使用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的举报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组织开展举报处理工作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上级部门交办、转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初始来源为举报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举报奖励由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举报由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分别就本部门查实部分负责进行奖励。调查和处理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同的,由作出处理的部门负责进行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被举报行为已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医疗保障部门委托履行基金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二)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五)举报前,相关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举报奖励的发放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由调查处理地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奖励,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且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同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按一名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选一名代表领取奖励,联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四)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举报内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举报内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内容外,还查处了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案值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20万元,最低不少于200 元。

  第十一条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实情况、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奖励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有效证据,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二)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有效证据,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及部分有效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后,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案值金额3%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给予案值金额2%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案值金额1%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举报线索查处结案或追究刑事责任后,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条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举报奖励由举报人口头或书面表达获得奖励的意愿,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举报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制《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完成审批程序,向举报人发出《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金领取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当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或者受托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当在《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上签名。

  第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兑付奖金。在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指定奖金收取账户。

  第十九条每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档案,《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和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妥善保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本部门实施奖励的举报信息、处罚文书、追回金额、罚款金额(罚金数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骗取冒领。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医疗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奖金时应当予以告知。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举报人要求,可向举报人简要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违法违规使用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损害举报人利益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案值是指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查实的其他违法违规金额不纳入案值计算。

  第二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对奖励决定及审批、奖励资金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医保局会同广东省财政厅进行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附件3.docx

  1.XX医疗保障局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审批表

  2.XX医疗保障局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通知书

  3.XX医疗保障局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金领取凭证

  

  


原文链接:http://hsa.gd.gov.cn/zwdt/snkb/content/post_4299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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