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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更新

时间:2023-12-27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版)》。新版指南在2019年版指南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新增服务能力“合格标准”档次。

  据悉,新版指南主要围绕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任务和资源配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管理及综合管理情况对相关机构开展评价。在评价标准方面,新版指南均设置了基本条款和推荐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遍应该具备的功能和应当做到的工作。推荐条款则是在基本条款基础上,增加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能力、拓展服务功能的条款。

  评价采用A、B、C、D四档表达。A级是指有持续改进或成效良好情况,B级是指有监管有结果的情况,C级是指有制度且能有效执行,D级是指仅有制度或规章但未执行的情况。新版指南分别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名称进行了规范。新版指南还明确“前一年及当年未发生过经鉴定定性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对外出租、承包内部科室等行为”为各机构评级前置条件。

  新版指南针对医务人员数少于10人、服务人口少于1万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合格标准”档次(此前,相关评价标准主要分为“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两个档次)。评判标准为:所有基本指标条款中,达到C级的比例≥80%,达到B级的比例≥20%,达到A级的比例≥5%。此外,新版指南对《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相关指标条款的内容、内涵等进行了细化。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wyw/40050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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