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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拟规范个人求助行为

时间:2023-12-27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慈善法(修正草案)再次提请审议。此次慈善法修改,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规定: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据了解,现行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为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求助、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听取修法意见阶段,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影响了平台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建议建立健全平台监管制度,促使其规范有序发展。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现行慈善法对慈善募捐成本未作明确要求,实践中有的慈善组织募捐成本过高,不符合慈善活动厉行节约的要求,建议对募捐成本作出规范。草案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3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zwyw/400503.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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