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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3-16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4〕1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3-2)、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3-2)中选结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药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3月28日在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管理系统”)落地执行。2024年3月25日前,中选企业、备供企业、第二备供企业按供应清单(见附件1、2、3)分别将中选产品(含询价中选的残缺品规)、备供产品、第二备供产品在招采管理系统挂网,完成配送关系建立,供医药机构购进适量中选产品备货,提前做好临床用药衔接。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药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平台”)确认或自主上报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Y-YD2023-2文件规定比例计算医药机构首年(2024年3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约定采购量。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产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将按中选产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比例考核,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该中选产品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

      (二)采购周期。本次集采品种采购周期统一自2024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配套措施

      (一)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根据省局从国家采购平台下载并下发给各地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各市州汇总详见附件4,各医药机构明细可登录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合同管理”查看)。医保经办机构在医药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药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签订购销合同,医保协议连锁药店由其总部所在地辖区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签订购销合同。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24年4月28日前完成网上签订。

      (二)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药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有关中选产品质量问题,医疗机构按药监部门规定渠道反馈处理。采购周期内,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时,省医保局将启动程序以备供产品替代原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供应;残缺品规(国家集采无中选)出现供应不足或采购量异常增长等情况,省医保局将适时按程序启动询价补标工作。为切实做好中选产品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意,中选产品暂不纳入我省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范围。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配送企业数量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为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要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医药机构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后,采购挂网价低于中选价格的非中选“过评药品”(即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及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不受此比例限制。

      (四)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五)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药品(不含备供、第二备供产品,下同)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其中,参比制剂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联动挂网(国家集采中选参比制剂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限价挂网);国家集采中选药品(非供应湖南),按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最高中选价的低值限价挂网(有第二备供的药品,按不高于其中选价的1.5倍、第二备供湖南药品挂网价的低值限价挂网);其他非中选过评药品按不高于上述国家集采中选过评药品限价规则确定的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最高挂网价、已挂网过评药品最低价和该产品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的低值限价挂网;未过评药品按不高于已挂网过评药品(含中选和备供产品)最低单位可比价和该产品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的低值限价挂网。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

      (六)做好集采政策衔接。我省(含省际联盟)集采与国家组织第九批集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按国家集采中选结果执行,不再标识省(或省际联盟采购)集采中选身份。其中,国家集采中的抗菌药物将纳入我省抗菌药物专项集采总量管控。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国家集采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激励约束政策,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将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回款等情况纳入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产品降价不降质。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湘医保函〔2023〕16号要求,加大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调度通报和监测监管力度,将医药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药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指标数据。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超比例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宣传,将激励政策传导至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形成社会共识。

      附件:1.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 约定采购量(湖南)

            2.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备供产品清单(湖南)

            3.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第二备供产品清单(湖南)

            4.市州、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国家组织第九批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3月15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403/t20240315_33250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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