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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3-26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财事务〔2024〕2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要求,为全面推进我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湖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19日

  附件

  湖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满足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社会便捷需求,落实便民利民举措,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在我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使用全国统一式样和数据标准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实现业务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有效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社会便捷度和公众认知度,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启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正式启用《通知》规定的全国统一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电子票据和医疗住院收费电子票据,同步启用医疗收费明细(电子)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二)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填列

      医疗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时,应严格执行《通知》有关规定,规范填列医疗收费项目及其明细、其他信息等内容。“其他信息”栏中属医疗卫生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省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负责解释;属医疗保障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省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三)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对接工作

      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中台+前端”系统建设,开发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相关功能,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报销入账和跨省共享流转。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着力打造全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

      结合各部门和单位系统部署情况,按照安全规范高效的要求,医疗机构系统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中台对接分三种方式,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对接方式。一是选择采取独立部署模式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通过前置服务平台与财政部门管理系统进行对接;二是选择采取集中部署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通过统一的前置服务平台与财政部门管理系统对接;三是选择采取在线开票方式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使用联网在线端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四)规范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归档

      各医疗机构可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管。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单位,应及时将入账状态、入账时间、入账金额等信息反馈至财政部门。不具备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会计处理条件的单位,可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版式文件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三、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含签章流程规范)、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中台建设和外部系统对接,统筹推进整体改革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督导。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改造及对所属医疗机构改革督导工作。一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统筹建设医疗信息系统的改造,主要负责湖南省基层卫生信息系统3.0,按中台统一标准规范进行系统对接,确保使用该系统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等顺利上线电子票据;二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疗保障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按照科学合理的系统部署模式和签名方式,加快系统对接,完善业务管理流程,按进度全面上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四、实施安排

      (一)首批上线阶段

      1.上线筹备(1月19日—2月19日)

      明确首批上线医疗机构系统对接方式,启动系统初始化工作,按确定的接口规范开展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中台的对接联调工作,并确保具备上线条件。

      2.上线实施(2月20日—2月29日)

      按照联调一家、上线一家的安排,有序推进首批医疗机构上线实施。生产测试通过后,全面应用财政电子票据,同步停用纸质票据,并做好纸质票据核销清理工作。

      3.总结经验(2月29日前)

      及时总结首批单位上线情况,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和业务流程,提高系统对接效率,为全面推广应用打好基础。

      (二)推广实施阶段

      1.动员部署(2月29日前)

      召开全省推广实施工作动员部署会,介绍改革有关情况,总结前期实施经验,明确推广工作要求,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改革全覆盖。

      2.分级培训(3月5日前)

      根据动员部署会精神,开展本地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推广和业务操作培训,指导各级医疗机构熟悉改革建设模式、管理规定、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

      3.推广上线(4月30日前)

      (1)上线筹备。各医疗机构应于3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位基础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本地区前端厂商3月10日前完成本级医疗机构基础信息录入和系统初始化等筹备工作。

      (2)联网单位批量上线。3月15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完成在线开票医疗机构的批量上线工作,同步停用纸质票据,做好票据核销清理。

      (3)接口单位对接联调。3月31日前,采取系统独立部署方式的医疗机构应按法定程序完成改革相关采购工作,确定本单位前置平台服务商,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系统对接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全面启动与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中台的对接工作。

      4月30日前,各医疗机构应完成联调测试,及时提交系统上线申请,确保正式投产运行;上线后应同步停用纸质票据,并做好票据核销清理。

      4.工作督导(5月1日—6月30日)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属医疗机构上线和市县推广情况、市县财政部门对本级医疗机构上线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医疗机构上线情况分别进行工作督导,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形成推进改革的有效约束力。

      (三)改革提质阶段

      1.对接医疗保障平台

      按照医疗保障报销需求,理清财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局等的职责分工和业务边界,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和技术接口方案,并开展系统对接联调工作,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具备全生命周期的闭环运行条件。

      2.探索商保应用

      探索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在商业保险理赔中的应用,与省内商保机构沟通,深入开展调研,了解商保理赔业务现状、主要问题以及医疗电子票据在实现商保理赔便民高效规范中的可行方案,包括对接模式、信息共享和业务联动等内容。

      3.跨省共享流转

      完善与全国统一平台的对接,确保通过全国统一平台准确查询我省开具的所有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跨省流转报销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负责部门,专人负责,共同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通力配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改革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强沟通交流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加强与医疗机构、入账报销单位沟通交流,全面客观了解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三)做好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宣传渠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宣传工作,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公众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四)规范技术支持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各参与方应依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医疗机构改革所需硬软件、技术服务等资源均由其自主选择;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企业营销活动,也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借财政、卫生健康或医疗保障部门开展任何营销活动。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403/t20240318_332563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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