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医药维权

国家药监局关于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3年第65号)

时间:2024-05-09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等4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发现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重庆江岸坊医药有限公司抽取的1批次抗宫炎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国药控股天和吉林医药有限公司抽取的1批次他克莫司软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春源堂诊所抽取的1批次炒僵蚕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总灰分。

    经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在那曲惠民医院抽取的1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

    1.4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2月6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chj/ypgjjgg/20231211145832109.html

相关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65号通告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65号通告附件2.docx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yp/20231211/874604dc059c4058812ff56cc57cc46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