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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丨回顾历史,中医药发展如何被写入宪法总纲

时间:2024-05-12 来源:广东省中医药局 作者:佚名 []

  2023年12月4日是我国第十个“宪法日”。“宪法日”的前身是2001年开始的“全国法制宣传日”,它们都源于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这一天对于中医药人来说,也特别具有纪念意义。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正式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八二宪法),并由大会主席团于当日公布施行。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中医药的法律地位,为中医药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01.1982年以前,宪法中有关健康与卫生的内容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这是建国初期的医药卫生发展方针。1950年第一届全国卫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立了“团结中西医”为新中国三大卫生工作原则之一。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其中规定:“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其中虽然没有单独列出传统医药,但党和国家在这一时期正式明确了中医药政策的方向。1954年11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文委党组《关于改进中医工作的报告》,阐明了党的中医政策,提出了改进中医工作的具体措施。同月,卫生部成立中医司(1952年成立了中医科)。1955年12月成立中医研究院(现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的教育、医疗、科研等事业逐步得到发展。

  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八宪法),提出发展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

  02.八二宪法将传统医药列入总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事业迎来了又一个春天。1978年,党中央以〔1978〕56号文件转发了卫生部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的报告》,邓小平同志批示:“特别是要为中医创造良好的发展与提高的物质条件。”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卫生系统召开了一系列有关中医工作的会议,使党的中医政策进一步得到了贯彻。

  1980年,中共中央正式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从1980年9月起,先后经过起草,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宪法草案修改稿和宪法修改草案。到1982年4月24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后,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足以表明全国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各界人士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的高涨。通过全民讨论,发扬民主,使宪法的修改更好地集中了群众的智慧。”在采纳了全民讨论中提出的许多重要、合理的意见,并作出相应的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宪法修改委员会又先后召开第四次和第五次会议,修改并最后通过了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提交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史称“八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指出:“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这是中西医药并重的精神,把中医药提到相当高度,意义深远。”

  八二宪法把传统医药列入总纲,体现了国家发展传统医药事业的坚定意志。彭真在1983年致时任卫生部长崔月犁的信中专门提到:“宪法总纲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但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花很大力量。”这一措施对我国的中医药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纲领。1985年6月20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在关于卫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根据宪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要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地位。”从党的十七大开始,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也把中医药列入其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均体现了尊重宪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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