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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14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冀医保规〔2023〕1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定点医药机构新增纳入评估工作,充分调动医药机构积极性,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我们对《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医保规〔2023〕8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各统筹区要抓好贯彻落实,根据本通知修改后的内容执行。

  一、关于《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修改款

  (一)将第九条第(四)项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参保人均等享受医保服务,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便利。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申报定点。对于县域内或边远地区可依据布局情况适当放宽距离限制”修改为“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充分考虑边远地区参保人均等享受医保服务,为参保人就医购药提供便利”。

  (二)将第十三条第(三)款“各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附件6按新修改的《河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考察评估指标》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关于《河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修改款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中“提供24小时服务”修改为“一般应提供24小时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二)项中“药品价格不高于同类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修改为“药品价格一般不高于同类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

  (三)将第八条第(三)项中“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主城区或人群密集区,服务参保人群达3000人或半径500米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非主城区或非人群密集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无同类定点零售药店的,可申报定点。对于县域内或边远地区可依据布局情况适当放宽距离限制”修改为“按照区域布局情况,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参考人群密集程度、地区边远程度等,进行定点申报”。

  (四)将第十一条第(十二)项“各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材料”修改为“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附件4按新修改的《河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指标》标准执行(见附件2)。

  

  

  附件:1.河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考察评估指标

  2.河北省医疗保障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指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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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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