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随着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监管不断加强,特别是《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5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2017年8月18日原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暂行)》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信用评级及规范性文件不相符,相关内容亟需修改、完善。福建省医疗保障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履约行为,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完善对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履约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与《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暂行)》相比,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明确了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和设区市医保局的履约管理工作职责。
(二)新增了医用耗材的履约管理考核标准。在药品履约管理考核的同时,按月对医用耗材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三)修订了药品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的履约管理要求和履约管理考核指标,并调整扣分标准与分值。
(四)修订了违约处理:
1.新增了当月履约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业,对配送企业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或对挂网企业发放《履约风险告知函》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一个自然年度内对连续两个月履约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业进行约谈,发放《警示函》并在招采子系统进行通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2.新增了单次履约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且被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或《履约风险告知函》后,企业存在限期内不响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形的,以及企业履约存在问题符合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相关情形的,纳入信用评级。
3.新增了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履约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企业,纳入信用评级。
4.新增了对于挂网企业、配送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予以暂停、取消生产企业相关产品挂网、取消配送企业配送资格等处置。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404/t20240423_64384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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