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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4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3月29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福建省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5号)。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我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制定《福建省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省增补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申报、调整、支付和管理工作,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医疗机制制剂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参保人员基金保障待遇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

  共有十五条: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中药饮片纳入三项基金支付管理的申报、调整、支付和管理。

  第三条: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管理的步骤。

  第四条:明确管理方式,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实行通用名管理。

  第五条:明确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中药饮片申请纳入基金支付的申报时间及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中药饮片申请纳入基金支付的专家评审要求。

  第八条: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的名单确定。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中药饮片不纳入或调出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纳入基金支付中药饮片的支付政策。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的审报评审工作的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附则,明确政策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二)《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

  共有十八条: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定义。

  第四条: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明确纳入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通过制定《制剂目录》进行管理。

  第六条:明确《制剂目录》调整时间及医疗机构制剂增补工作中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各自职能。“每年调整一次”主要考虑医疗机构制剂从研发到药监部门审批时间已经较长。(医疗机构制剂需临床上应用5年(含)以上,经临床验证安全有效后,再经药监部门审批,一般需7年左右的时间)。

  第七条:纳入《制剂目录》的制剂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医疗机构制剂不宜纳入《制剂目录》情形。

  第九条:医疗机构制剂调出《制剂目录》的情形。

  第十条:医疗机构制剂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明确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的评审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的政策。

  第十三条:明确《制剂目录》增补规则。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医疗机构制剂信息变更、维护的规定。

  第十六条:确保临床用药的稳定性。本办法印发之前已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直接纳入《制剂目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附则。明确政策解释和执行时间。

  四、解决问题

  解决我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无规可依的问题,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法治水平。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404/t20240402_6423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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