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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4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12月25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现就文件制定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12月7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2年国家药品目录),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2022年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省医保局、省人社厅联合出台《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确保《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1月1日起在我省落地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执行国家新版目录。《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闽医保〔2023〕21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同时废止。纳入我省工伤保险可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我省基本医保可支付范围保持一致,同步调整。二是扎实推动目录药品落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根据临床需要将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及时增补进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组织采购、配备、使用,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鼓励将价格不高于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起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药品配备情况、国家谈判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等纳入有关考核指标、评价内容和协议管理,推动《2023年药品目录》落地见效。三是规范完善药品支付管理。《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按照我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录内药品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用药的,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用药支付范围。

  四、解决问题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对我省执行《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从推动目录药品落地时间、要求、支付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确保《2023年国家药品目录》在我省全面执行,更好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12/t20231227_63680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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