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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扩大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4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现对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扩大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医保发〔2021〕48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医保〔2022〕2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国家、省级文件要求落实落地,加快推进DRG支付方式改革步伐,立足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我省关于扩大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工作的实施范围、具体工作、配套措施及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范围。一是执行DRG付费省属医疗机构为: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老年医院、福建省儿童医院。二是实施对象为省本级与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属医疗机构发生的中短期(小于等于60天)住院病例。三是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正式执行DRG付费政策。

  (二)具体工作。一是分组及权重。确定福建省省属医疗机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分组方案及权重,共计656组细分组,其中606组实行DRG实际付费,其余50组按项目据实支付。二是支付标准。包括病组权重与组细分组支付标准。三是数据上传。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和工作经办流程等要求,及时准确上传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三是费用结算。参保患者按照医保目录执行现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相关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医保基金根据支付管理办法和医保结算细则规定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四是审核监管。相关医疗机构严格规范医保基金结算清单填写、临床路径、诊疗过程和医疗收费等行为,做好全流程质控工作,加强院内监督管理。五是绩效考核。省医保中心根据绩效考核方案规定对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三)配套措施。强化协议管理、完善信息化体系、规范诊疗行为、完善制度配套、提高服务质量、保留中医病种。

  (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宣传培训。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12/t20231222_63652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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