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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4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乡村振兴局、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等十部门印发《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我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牵头起草了《福建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顶层设计,在科学确定对象范围、费用范围、救助标准,实施分类、分档救助的基础上,对医疗救助的实施流程重新定位、设计、整合、优化,明确操作流程、实施路径、职责分工。特别是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2〕39号)提出另行制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救助制度,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数据筛查推送、符合条件人员确定、具体申请和审核审批等在程序上进行明确。《实施细则》全方位、全流程对医疗救助的各环节进行规范统一,确保将各项医疗救助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了高额医疗费用监测推送的标准及程序,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数据共享,形成问题发现、调查核实、对象认定、精准帮扶等工作闭环,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救助对象、救助程序、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监测预警机制、医疗救助服务、基金筹集和管理、附则等八章内容,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总则部分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原则,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
(二)救助对象分类及认定条件。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五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属于新认定的医疗救助类别,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三)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行动态筛查与个人申请相结合方式。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向民政部门推送监测筛查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标准的疑似对象名单,由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收入情况认定,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实施救助。不在医保经办机构推送名单中,且参保人个人认为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条件的,也可以提出医疗救助预申请。医保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推送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名单实施医疗救助。
(四)实行分类分档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倾斜救助等三种方式。明确了资助参保可以实行退费的具体规定。强化个人参保意识和参保责任,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因个人原因不愿参保的,经街道村居、挂钩帮扶干部及相关部门多次上门动员参保,仍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视为放弃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进一步明确救助标准,对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救助限额进行规定。对大病保险按国家规定实行倾斜支付政策。各设区市每年可以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等实际情况,实行依申请倾斜救助。
(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标准及定期推送转介办法。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根据推介情况及时核实确认,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反馈至同级医保经办机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形成工作闭环,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六)优化医疗救助服务。对第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积极推进省域内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七)规范基金筹集和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渠道筹集,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标准、金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支持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八)附则部分明确文件解释部门、执行时间、文件有效期。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01/t20230109_60885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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