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14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大中小]
现就福建省医保局及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药械货款直接结算是指由各统筹区医保结算部门代所辖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向药械配送(供应)企业结算其通过省级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采购药品或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货款。
2017年,我省发布《省医保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以下简称“通知”),全省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药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工作。通知确定了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的范围及原则、备用金制度、结算支付流程及工作要求。2018年,省医保办先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1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药械货款结算账户审核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63号),调整了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时间、明确药品采购结算管理系统、规定了医疗机构委托收款的流程、规范了药品货款统一结算账户管理银行接入标准及相关审核流程。2019年,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药品货款统一结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药品货款统一结算管理的重要性,强化药品货款结算数据复核监管,加强药品货款统一结算账户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货款结算资金,进一步完善了药械货款结算规程。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了深化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年6月,省医保局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58号)正式将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纳入统一结算支付范围。
2022年以来,随着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不断推进,药械货款直接结算范围不断扩大,之前由省医保办制定的部分结算政策与现有结算工作不相适应,我局分别于2019年、2020年出台若干文件对结算工作进行补充完善,但存在相关政策较为分散,有些表述前后不一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惑,影响了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的平稳推进。例如:闽医保办〔2017〕46号文所规定的备用金核定方法与用途,并未对医用耗材纳入结算范围等内容进行相应规定;对“属地管理,分级结算”原则的界定仍不够明确,不同文件中出现表述不一致的情况等。
为进一步指导全省医保药械货款直接结算工作,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汇总省医保局专题会议精神和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在《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58号)基础上,汇总各统筹区医保局意见,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了福建省医疗保障药械货款统一结算的支付范围,明确各医保经办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一药械货款结算相关系统(模块)名称,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和挪用药械货款结算资金。
(二)基金结算
阐述各医保经办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及配送(供应)企业在药械货款统一结算工作中的具体工作内容,相比于以往文件,办法将结算备用金的保障范围从药品扩大到药械。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58号)出台后,我省将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货款纳入统一结算范围。随着耗材统一结算货款不断增加,前期出台的相关文件对于结算备用金保障范围的划定已不再适用当前工作,本办法中将结算备用金保障范围从药品扩大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医保经办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用金用款申请时,需附本统筹区上一年度药械货款及医保结算费用全年度支付情况说明材料。
(三)结算经办规程
在《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6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货款统一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58号)基础上,本办法整合了前期文件对于结算工作的各项时间点要求,并结合药械货款结算工作开展情况及医保统一信息平台的现有功能,进一步规范了药械采购申请、入库、结算、支付等流程,明确了全省药械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时限要求。
(四)监督管理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相关条款,阐明各级机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有关协议的管理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新增了对违反规定企业的相应处置措施。为促进医保经办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现有药械货款统一结算工作需要,本办法根据相关会议纪要,补充了相关疑点线索提交及问题处理机制。
(五)附则
若本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因各地特殊原因无法执行,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应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同意后,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相应调整。对于药械货款统一结算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未尽事宜,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应提交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研究,出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是考虑到全省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数量众多、风险难以评估及没有文件先例等多种情况,办法仍将结算范围维持在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内,但原则上支持有条件的统筹区将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试点纳入结算范围。二是现阶段医疗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尚未将签订范围扩大至供应企业,在相关条件成熟后,各医保部门应逐步扩大协议签订对象的范围。三是本办法为暂行办法,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和各统筹区结算经办部门应结合业务开展情况,编制本统筹区药械货款统一结算经办工作实施细则,报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研究同意后实施,重大问题向上报告。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301/t20230105_6087223.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