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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0起欺诈骗保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四期)

时间:2024-06-14 来源: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2020年,省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医保部门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医保违法违规案件,现将10起典型案例对各地进行通报。

  一、 沈阳参保人张某骗取医疗保障待遇案

  经查,2019年6月,参保人张某因与他人产生矛盾并发生肢体冲突致使骨折,就诊于沈阳市骨科医院时谎称自己于家中不慎摔伤,办理了医保住院并进行后续治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1109.04元。沈阳市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规定,责令张某将骗取的医保基金21109.04元退回医保基金统筹帐户;将该案移送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

  二、 沈阳大东段文霞西医内科诊所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沈阳大东段文霞西医内科诊所通过虚构患者就医、伪造患者就医处方,串通城镇职工医保卡持有者套取个人账户资金4740576元,收取手续费142217.28元。沈阳市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沈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和《沈阳市医疗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规定,责令沈阳大东段文霞西医内科诊所退回违规收取手续费142217.28元,处以3倍罚款426651.84元;自2020年4月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涉案执业医师移送沈阳市卫健委处理;将该案移送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

  三、 大连参保人任某和曲某结伙诈骗医疗保障基金案

  经查,2019年10月,大连市某石材厂工人任某在工作时被机械绞断右臂,当日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医院办理住院时,任某哥哥与石材厂投资人曲某均未如实陈述受伤的原因,虚构在自家扒玉米时受伤,骗取新农合基金及新农合大病保险金合计15806.52元。大连市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2018年大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合同》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至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审讯了任某和曲某,二人对结伙诈骗医疗保障基金的事实供认不讳,主动将诈骗的15806.52元赃款上缴。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公安分局将涉案的15806.52元退还至大连市医保基金相关账户,将该案移送普兰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 鞍山海城市康复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2019年1月至10月期间,海城市康复医院存在串换乙丙类收费项目、血液透析违规收费、耗材超标准加成、减免自付额、诱导参保人员办理住院等行为。海城市医保局依据《海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协议书》和《海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之规定,追回医保基金1136392.53元;将违反卫生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移送海城市卫健局处理;将该案移送海城市公安局处理。

  五、 锦州锦京医院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案

  经查,2009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锦州锦京医院院长、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黄某某、徐某某、段某某利用存放在锦州锦京医院患者的城镇职工医保卡和黄某某通过杨某、孙某某等人从一些院校和社区借用来的学生医保卡和社区居民医保卡,通过在锦京医院医保系统办理虚假住院、制作虚假住院病历及虚假费用结算表骗取医保基金2906083.15元。锦州市医保局将此案移交至锦州市公安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等6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9年不等,并处罚金5-50万元不等,共计175万元;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等2人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责令上述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锦州市医保管理中心人民币2906083.15元。

  六、 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欺诈骗保案

  经查,2012年至2015年期间,锦州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关某某,利用其担任市医保中心结算二科副科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伪造医疗费收据、伪造他人住院信息、制作相应结算表,共报销医保资金170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关某某于案发后主动上缴了违纪违法所得170万元。锦州市纪委监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规定,给予关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该案移交到锦州市司法部门。

  七、 阜新市细河区宏源堂医院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阜新市细河区宏源堂医院存在不规范诊疗、虚构医疗服务等行为。阜新市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阜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阜蒙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之规定,责令阜新市细河区宏源堂医院退回医保基金98730元,收取违约金97640元;自2020年11月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将该案移送阜新市细河区公安分局处理。

  八、 辽阳新东方医院虚构医疗服务欺诈骗保案

  经查,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辽阳新东方医院实际经营者雇佣中介人员,以给予免费洗浴、免费用餐为诱饵,拉拢医保患者办理住院,通过制造虚假检查、虚假病历虚增虚开住院费用等手段,涉嫌骗取医保资金约120万元。辽阳市医疗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之规定和《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辽弓检二部行公建〔2020〕21号),取消辽阳新东方医院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资格;扣除其2019年全年保证金22799.7元;取消涉案人员左某某等7人从事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资格;向弓长岭区人民法院送达《关于追缴辽阳市被骗取医保基金的函》,对辽阳新东方医院骗取的医保基金积极予以追缴。经法院裁定,分别判处左某某等等7名被告十年八个月到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及罚金。

  九、 朝阳建平患者裴某学冒名顶替住院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9日期间,建平县小塘镇赵家湾村村民裴某学冒用其兄裴某友的身份,在建平县医院感染科住院,骗取新农合资金12050.91元。建平县医保局依据《建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的实施细则》之规定,鉴于裴某学已去世、家属付某荣已退回新农合补偿款并积极配合调查、县医院感染科非主观故意造成冒名顶替、事后积极采取补偿措施追回补偿款、未造成基金流失,未造成不良影响,取消裴某友2019年度剩余时间新农合补偿资格;将付某荣、裴某友列入参合黑名单;扣留裴某友本次住院所有报销资料,对建平县医院的相关款项不予支付;将此案件移送至建平县公安局。建平县公安局已完成对此案的侦查,将此案移送建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十、 朝阳北票冠山中医院欺诈骗保案

  经查,2018年6至12月期间,北票市冠山中医院开具了三张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的虚假随货同行单,共计7650支,上传至医保报销系统,骗取医保基金45941.00元。北票市医保局将此案移送至北票市公安局。北票市公安局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3日对北票冠山中医院作出不起诉的认定。北票市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北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和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北检民行行公建〔2020〕13号),解除北票冠山中医院服务协议,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责令退回医保基金45941.00元;处以两倍罚款,罚款金额91882.00元。

   

                               

   


原文链接:https://ybj.ln.gov.cn/ybj/zwgk/pgt/sjpg/EBAC6B6BDBD24D5AAADAF273EE99641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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