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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调价评估后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五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自治区医保局组织各地市开展了2022年度调价评估工作,为加快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发挥价格合理补偿功能,经研究,决定根据调价评估情况启动2022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妥有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经量化评估,三甲医院、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综合得分高于60分,未发生限制情形,符合上调价格条件。银川市综合得分低于60分、石嘴山市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且发生限制情形,不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

  综合考虑自治区和各地市价格管理工作实际,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的,按自治区制定的总量测算办法确定调价总量;不符合上调价格启动条件的,通过结构性调整方式优化价格结构。

  二、总量的确定及相关要求

  调价总量指医保部门可用于调整当年度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总金额,即当年调价金额的上限,当年实际调价金额未超上限的,不累计到下一年度。上半年启动上调价格的地市要在总量中扣减已调增量,保持总量基本平衡。调价总量计算公式为:调价总量Ta=历史基数B×增长系数R,其中,B=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卫生材料收入-检查化验收入,R=(M+N)*K,具体按照我区《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测算。

  吴忠、固原、中卫市医保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药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计算增长系数和K值,在8月20日前确定调增总量。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自治区后方可启动下一步调价方案的制定。

  三、调价方案的制定

  (一)整体要求。调价方案要保持调价预计增收的总金额与既定的调价空间基本吻合,注意医疗机构间、学科间均衡。公立医疗机构间有保有压,防止医疗费用增速过快,体现合理回报,激励先进,促进分级诊疗,提高价格宏观管理的社会效益。

  (二)统筹分配调增总量。调增项目要结合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特点,对“组团式帮扶”、“区域医疗中心”、基层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服务给予适当倾斜。  

  银川、石嘴山市医保部门可结合价格管理实际,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大型设备治疗价格检查检验项目和偏离正常区间价格,提升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项目价格,优化价格结构。

  (三)科学确定调价项目和涨幅。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建议,优先从治疗类和手术类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原则上,调价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要占总量60%以上。

  五市要按照“聚类、轮动、必要、会商”的调价原则,采取高价格低幅度、低价格高幅度的方式有升有降。调价项目的涨幅要保持与相邻地市合理比价,具体操作办法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操作指导手册(暂行)》。

  (四)完成时限。各地要在9月20日前完成调价方案的制定,制定过程中保持与自治区和相邻地市的沟通交流,促进形成上下协同、区域联动的价格机制。

  四、调价程序

  调价方案确定后,按照部门协商、征求意见、上报审批的程序开展。在履行签发程序前10个工作日向自治区医保局报告具体调价方案和情况说明。经批复后,印发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涉及面广、任务重,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积极做好政策协同和政策的宣传解读,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关注困难群体。把握好调价时机、力度,充分研究论证社会承受能力,针对价格调整对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确保群众医药费用总体负担不增加。

  (三)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测、项目调查、价格管理等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充分利用第三方力量,探索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价格调控机制。

  (四)做好宣传引导。主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听取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努力营造良好调价氛围。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5日

  


原文链接:https://ylbz.nx.gov.cn/zfxxgk/fdzdgknr/zcfg/202302/t20230217_3963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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