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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4〕3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4-1)》和《关于规范稳妥实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的工作提示》等文件要求,结合胰岛素专项第一周期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以及参与报量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自主参加(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见附件1)。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8月1日在湖南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落地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药机构前期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平台”)自主上报和根据中选结果再次分配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GY-YD2024-1文件规定计算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量(此次首年执行时间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相应约定采购量=附件约定采购量×5/12,附件约定采购量为原按年度上报并经再次分配整年度约定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本次胰岛素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协议一年一签,下一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

      三、主要任务

      (一)确认中选产品信息。请各中选企业于2024年7月31日前,登录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管理系统,在对应项目内做好供应清单内中选产品信息确认及配送关系维护工作。

      (二)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根据省局下发给各地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见附件2、3)。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应于2024年8月23日前通过系统网上完成协议约定采购量确认工作。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网上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网上签订。完成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后,各市州于2024年9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约定采购量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

      (三)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中选企业应按“两票制”相关要求做好中选产品供应。各地要强化供应监测,及时掌握中选产品供应情况,协调沟通供应保障。

      (四)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配送企业数量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为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通过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严格执行中选产品价格,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要加强中选胰岛素采购和使用管理,做到有序采购,合理使用,避免突击采购和“一刀切”使用中选产品的行为。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首年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其剩余量将累计到第二执行年度,一并纳入考核。

      医疗机构(含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入库、使用等环节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五)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六)推进医保支付协同。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引导作用,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非中选产品时,医药机构及接诊医生应事先告知患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医保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产品进院工作,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对进院情况开展排查;应指导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选择经济性更高且能保证供应的中选产品,确保群众受益;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用药指导和政策培训,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与宣传教育;应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药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应加强对非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

      (二)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使患者得到科学用药指导,促进用药安全。要落实医务人员临床用药行为规范培训,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提升用药水平,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要指导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和糖尿病治疗领域的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会同相关学术团体加强对区域内胰岛素的用药指导、教育培训和质量控制。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强化上级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用药衔接。

      (三)各中选企业要按照购销合同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出现中选产品产能不足的情况,应提前向省医保局报告。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督促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及时响应订单并配送,确保药品配送到位。要确保降费不降质不降服务,按协议向医药机构(患者)提供注射用具,避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采购周期内如出现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断供等情况,医保部门将采取相应惩戒、退出和应急保障等措施,对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胰岛素专项接续采购涉及患者多、范围广,社会关注度较高,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接续结果有序执行,保障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真正落到实处,惠及更多人民群众;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表

            2.第六批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3.市州、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第六批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7月1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ybj.hunan.gov.cn/ybj/first113541/firstF/f3113607/202407/t20240722_33361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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