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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27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省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日前,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2022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和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23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函》(医保办函〔2023〕48号),原则同意北京市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2023年6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整合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项,引导各地规范管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医保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生育医疗保障水平,我局依据有关程序规范整合我省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了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切实减轻不孕不育患者经济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规范整合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取卵术”等1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取消“B超下采卵术”等20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我省医疗机构规范辅助生殖服务诊疗和收费行为。

  (二)医保支付政策

  1.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经批准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支付范围;超批准项目范围开展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和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项目,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照当地制定的项目价格按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收费价格先行自付15%后纳入医保支付。

  3.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按其支付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不设起付线,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医保报销比例80%、居民医保报销比例60%,支付额度计入当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共用封顶线,其中实行费用保障的统筹区按当地政策执行;精子优选处理、取精术按男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其余项目按女方参加的医保种类享受医保待遇。

  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孕不育诊疗服务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按统筹地区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完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各项落实措施,稳妥有序推进政策落地实施。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对医疗机构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开展政策实施跟踪监测,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患者提供服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解读处室:医药价格和采购处

   咨询电话:0591-86312976


原文链接:https://ybj.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407/t20240726_6490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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