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右美沙芬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2024年第79号)

时间:2024-08-01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右美沙芬等管制商品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供通关申报参考。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右美沙芬等管制商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年6月17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40626161533149.html

相关附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4年第79号公告附件.docx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40627/140a06cd57e447a987e6640d34f3677f.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