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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时间:2024-08-01 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重庆美迪生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存续期间,未在经核准的注册地址上开展经营活动,未申请注册地址变更,未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7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处罚文书,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2〕24号)。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龚愈   联系电话:023-60353721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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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yaojianju.cq.gov.cn/zwgk_n2104/zfxxgkml/zcwjn2104/qtwjn2104/202403/t20240320_13050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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