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天地

淮南市建立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

时间:2024-08-12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近日,淮南市药品安全办公室出台《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涵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工作者、药学专家等各群体人员,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药品安全监督的途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药品安全治理,形成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提升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

  制度明确,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为具有参与药品安全社会监督意愿、依照制度赋予的职责对药品经营活动和政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的药品安全志愿者代表,应发挥监督、宣传、联络、信息报告等作用。各级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聘任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应加强日常联系,建立工作交流、日常管理、考核培训等制度。

  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的建立,将有效调动和激发群众参与药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不断提升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


原文链接:https://mpa.ah.gov.cn/zwgz/sxdt/12244100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