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 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根据《关于加强区域协同 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
(一)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称“医疗机构”)对于中选且填报采购需求量的产品,应畅通入院机制,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药、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采购使用和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
(二)未纳入本市联盟集采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价格。
二、保证按时回款与产品供应
(一)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之日起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
(二)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证临床使用。
三、强化部门联动配合
(一)本市医保部门将医疗机构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纳入医保管理考核范围。根据产品市场价格水平、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患者费用负担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简称“市药事所”)作为本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联盟中选产品结果执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情况分析与监管等。
各区医保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严查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问题,并会同区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规范临床医生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严控不合理使用,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从严查处药品、医用耗材临床使用违规行为。
(三)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中选产品加强质量监管,加大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经药监部门检查发现中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将按规定及时严肃处理。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原文链接:http://ybj.sh.gov.cn/qtwj/20240819/7abca10318b54ca78626c8568d42fd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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