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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关于做好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23 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各区医保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区市场监管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关于推动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工作举措》(津药集采发〔2022〕1号)有关要求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提示,现就我市落实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的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胰岛素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产品。(见附件)

  各采购主体约定采购量以定点医药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购销协议为准。

  三、采购周期

  本轮采购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签约一次。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胰岛素挂网工作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在市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原则上按不高于同采购组接续采购最高有效申报价挂网,符合条件的相关产品经联采办同意后,可视同中选产品。

  (二)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非中选产品以该药品供应价格为最高支付标准,在原有支付政策的基础上个人增付10%。

  (三)做好药款直接结算工作

  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入库数量,直接与药品经营企业结算药款,确保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完成药款拨付工作,药品经营企业收到药款5个工作日内拨付生产企业,减轻企业交易成本。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我市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医保基金继续直接结算药款。

  (四)落实医保激励约束政策

  医保部门继续落实集中采购政策激励机制,对于符合集采要求,按约定采购量完成采购任务的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而减少的支出,按50%比例做好结余留用拨付工作。DRG/DIP等付费方式,首年不调整相应的权重,后续调整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医疗机构要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五)规范医疗机构采购用药行为

  医疗机构要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按照购销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要加强中选胰岛素合理使用管理,对于使用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点评。

  (六)强化履约情况监测

  胰岛素中选企业应按“两票制”相关要求做好中选产品供应。对于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达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标准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市医药采购中心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供应和使用情况,按要求报联采办,中选结果执行3个月后通过采购数据分析中选产品进院基本情况,为后期重点排查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及时收集反馈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反馈的情况,认真核查处置,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报告。

  (七)做好胰岛素首轮集采考核工作

  胰岛素首轮集采两年约定采购量合并考核,各医药机构采购同企业各采购组所有中选产品总量达到该企业各采购组约定采购量总量的视同完成该企业所有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自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22日。

  (八)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和协调联动

  各部门、各单位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从医保政策、供应保障、药品质量等多个环节做好相应工作。

  本方案自2024年8月23日执行,如遇国家或我市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清单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药监局

                 2024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胰岛素接续集中采购中选品种清单.pdf


原文链接:https://ylbz.tj.gov.cn/xxgk/zcfg/ybjwj/202408/t20240822_6704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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