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做好输注泵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24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关于做好输注泵等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高值医用耗材治理,我省参加了浙江省牵头的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和输注泵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江西省牵头的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安徽省牵头的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同时委托开封市牵头开展豫东片区联盟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三门峡市牵头开展豫西南片区联盟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目前均产生中选结果。现就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按要求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二、品种范围

  (一)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ZJHCCG-2023-01)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上市的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 C020215004 开头的产品)。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须包含可与其配套使用的一次性滑板等配件。

  (二)输注泵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ZJHCCG-2023-02)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上市输注泵(不含胰岛素泵),分为机械泵、电子泵I、电子泵II三个产品类别,其中电子泵II为带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泵,且信息管理系统须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能够实现镇痛输注全过程信息化的管理,包括数据监控、流量监控、数据汇总及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JX-HC2023-01)

  本次带量采购的品种,是指按医疗器械管理的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单品种液体肾功和心肌酶生化诊断试剂。

  (四)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IVDLM-2023-01)

  基于 PCR 方法学的人乳头瘤病毒(HPV-DNA)分型检测,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化学发光法),性激素六项(化学发光法),传染病八项(酶联免疫法和化学发光法),糖代谢两项(化学发光法)。

  (五)豫东片区联盟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HN-YDJC-2023-1至7)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负压引流护创材料、一次性使用导尿包、一次性使用导尿管、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及附件、一次性使用呼吸过滤器包、一次性使用有创压力传感器、真空采血管。

  (六)豫西南片区联盟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HNXN-2024-1至2)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为创口敷料类医用耗材(包括水胶体敷料、泡沫敷料、含银敷料以及液体敷料)和植入式给药装置(输液港)专用针。

  三、采购周期

  冠脉血管内超声诊断导管、输注泵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3年。肾功和心肌酶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可视情况延长1年)。2023年体外诊断试剂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豫东片区联盟、豫西南片区联盟第二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首年采购协议期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及时完善和更新中选产品信息标识、价格以及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组织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保持网上采购渠道畅通,确保2024年9月10日起我省患者能够以中选价格使用中选产品;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优先选择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并不得在进院、库存等环节向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应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不高于带量采购前该产品医保支付限额的,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执行;医用耗材价格高于带量采购前该产品医保支付限额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按带量采购前医保支付限额执行。

  (四)落实有关配套政策

  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之外的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以及各项目采购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2024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ylbz.henan.gov.cn/2024/08-22/305341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