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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62号)

时间:2024-08-24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作者:佚名 []

  

  

  

  关于执行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

  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为确保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结果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药品范围

  1.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品种(见附件1)。

  2.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备选品种(见附件2)。

  (二)执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有约定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

  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4-1)中有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药机构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高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20%(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

  三、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药机构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等监测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切实承担起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医药机构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2024年9月8日前,对中选和备选产品价格统一进行调整,提醒医药机构及时采购。

  (三)将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备选产品纳入我省备选药品管理,备选产品的采购、使用、监测等政策按照《关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11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备选产品供应清单

  

  

  

  2024年8月21日

  

  附件1: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附件2: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备选产品供应清单.xlsx


原文链接:http://ylbz.henan.gov.cn/2024/08-21/3053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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