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调整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的复函

时间:2024-10-14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

  

  药监综药管函〔2024〕496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发人的请示》(浙药监生〔202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增加阮昊同志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工作。陶巧凤同志不再担任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

    为确保生物制品质量和安全,相关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应持续组织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和批签发报告审核工作,切实发挥批签发证明文件授权签字人的审核把关作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4年9月29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p/20241010151800149.html


原文链接:https://yjj.sh.gov.cn/qtgzwj/20241011/ad8710d1d2ea49a9bf5a9df781e86d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