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异地就医备案政策的公告
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0号》),对我区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区跨省异地就医实行“先备案、后就医”,备案方式统一由“自助备案”调整为“快速备案”。参保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申请异地就医备案,线下备案即时办结,线上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备案人员分类及所需材料
各类备案人员所需材料如下: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或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异地居民户口簿(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或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居住证。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件或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或异地工作劳动合同。
(4)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
三、容缺受理要求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备案时材料不全,可先签订承诺书申请备案,但须在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1个月内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须在费用结算前补齐备案材料),未能按规定补齐备案材料的,视同为“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并按照“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四、备案有效期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由参保人自行设定,6个月内不得取消。
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可随时取消。
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可在就医地多次就医并直接结算,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
五、执行时间
以上备案政策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2024年11月1日前已经办理备案的“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为过渡期,应在过渡期按照新要求补齐备案材料,未能在过渡期补齐备案材料的,原备案失效,参保人需按照新政策重新办理备案。
六、备案渠道
线上可通过内蒙古医保APP、“内蒙古医保”微信和支付宝小程序等办理,线下可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
请广大参保人员根据政策要求,及时办理或补齐备案材料,以确保您的异地就医权益不受影响。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可拨打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ylbzj.nmg.gov.cn/xwzx/dtxx/202410/t20241031_2600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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