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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假药仍生产预谋销售 两人获刑并向公众道歉

时间:2020-09-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

  “判决被告人王某、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药及制作假药的原料、半成品的费用……”这是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结果的一部分,今天(10日),记者获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明知是假药仍生产并预谋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网上认识被告人黎某某后,二人商议共同制造假药并由王某负责销售。2019年11月,黎某某来到郑州,与王某一起使用氨酚待因及其他原材料制造复方曲马多(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航海西路某小区将王某、黎某某抓获,现场查获复方曲马多成品95274片,浅灰色药品141.68KG、白色粉末104.69KG以及其他制造药品的原料和设备等。经鉴定,王某和黎某某生产的复方曲马多中不含有曲马多,含有对乙酰基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该药为假药。王某、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黎某某明知是假药仍生产,并预谋销售,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二被告人生产假药,并准备销售,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黎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黎某某通过本地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假药及制作假药的原料、半成品的费用。

  创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创新性诉讼制度,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形成追责合力、保护公益高效及时等多方面的优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注重刑事追责的同时,也更加突出犯罪行为造成公益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本案中,因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既要受到刑事打击,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更有利于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