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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生产、销售假药!山东菏泽曹县法院一审判决:判刑、罚金、道歉

时间:2020-09-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

  假药,直接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可是,有些人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欲熏心,明知是假药,却仍生产、销售,严重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

  近日,菏泽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魏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何某某等6人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支付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三万二千一百一十元;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发布停止使用涉案药品的公告。

  被告人何某某、朱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零二百元至三十四万元不等;支付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元至五十万三千五百二十元不等;在菏泽市主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发布停止使用涉案药品的公告。

  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魏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西药和中药材,在自己经营的“骨科经络养生馆”内粉碎、加工、包装,生产没有批号的“中药补肾丸”,并发展何某某为下线代理,以每瓶90至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共计800瓶。

  何某某通过微信,发展朱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为下线代理,以批发价180至230元、零售价300至350元不等对外销售“中药补肾丸”,将“中药补肾丸”销向了社会不特定人群。经鉴定,该产品中含有药物成分西地那非,且检验结论显示所含西地那非不符合相关标准,为不合格。“中药补肾丸”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被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

  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审查认为,假药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对此高度重视,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认真审查案卷内容,从上万条微信交易记录中逐一筛选核对犯罪交易记录,对其中有异议的金额多次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核实。通过细致审查核实,准确掌握被告人销售假药的金额。开庭审理时,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销售假药的金额,被告人与辩护人均无异议。法庭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同时被告人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