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舆论监督

为牟利销售假药 一团伙7人分别获刑

时间:2020-09-16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

  8月21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一审宣判詹某、贺某虎等7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被告人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二万元;被告人贺某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贺某虎、詹某、李某点、常某辉、董某芹、詹某龙、詹某梅利用淘宝网店、拼多多网店以及直接向他人销售“骨康蝮蛇木瓜胶囊”、“骨刺木瓜乌蛇胶囊”、“壮骨王蝮蛇黄精胶囊”、“灵芝百合胶囊”、“蟲草鹿骨丸”等假药。其中,被告人贺某虎销售假药342387.21元,被告人詹某销售假药558466.94元,被告人李某点销售假药364559.9元,被告人常某辉销售假药212285.4元,被告人董某芹销售假药42316.73元,被告人詹某龙销售假药19879.7元,被告人詹某梅销售假药15587.7元。

  经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骨康蝮蛇木瓜胶囊”、“骨刺木瓜乌蛇胶囊”、“壮骨王蝮蛇黄精胶囊”、“灵芝百合胶囊”、“蟲草鹿骨丸”等均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虎、詹某、李某点、常某辉、董某芹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被告人詹某龙单独或伙同詹某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作用大小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