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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64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3-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范志忠代表

您的关于加快落实“两个允许”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资待遇方面的建议

自2009年起,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允许”的重要指示和国家有关精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57号)。进一步完善了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同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发〔2017〕29号),落实好以上政策,对深化基层医药卫生薪酬改革,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作积极性,都将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

二、关于职称评审方面的建议

自治区从基层实际出发,实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医疗卫生人才深入基层,扎根基层。医师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点考察工作中体现职业素养、医德医风、临床能力、服务质量的工作总结、病案分析和专题报告等。二是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三是苏木乡镇单位医疗卫生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四是实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单独评审。从2016年开始,设置新的有效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盟市人社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共同组织评审,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进一步构建了分层分类、科学评价的基层卫生人才评价体系。五是拓展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人员范围。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社会办医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可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服务单位进行职称申报。六是将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职称评审的条件。要求盟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时,原则上要有一年的基层工作服务经历。

三、关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方面的建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依法资助管理内部岗位设置,自主设置工作岗位、自主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自主按岗位聘用人员。为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留住人才,并发挥好人才的重要作用。一是适当提高了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旗县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其中,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不超过20%,中级岗位机构比例提高到不超过40%。二是为旗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单独设置3%的高级岗位,专门用于本地区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评定职称人员的岗位聘用。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在相应岗位职数已满的前提下,可以设置特设岗位进行聘用,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四是在旗县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可按照“评聘一致”原则,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五是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到中级职称。

感谢您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的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签发 人:常 青

承办 人:孙 健

联系电话:0471—6924898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doc/2020/07/17/3057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