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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599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1-03-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贾洪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方面

(一)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门经费为全面两孩政策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在孩子未满14周岁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国家和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为60周岁以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金。城镇计划生育家庭60周岁以上的奖励扶助制度国家层面目前没有做制度性的安排。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方面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我区2018年特别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4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40元,已经高于国家提标后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区进一步提高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5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方面

(一)建立完善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在国家双岗联系人的基础上,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要求增加一名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为联系人,切实发挥联系人的作用。

(二)开展特殊家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各地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中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作为重点优先人群,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宣传,使特殊家庭了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好处和便利,自治区范围内居住的特殊家庭已全部签约家庭医生,签约率100%。在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中,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优先入住医养结合养老院。

(三)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自治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优先便利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家庭函〔2018〕845号),在原有开通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的医疗机构基础上,再增加自治区范围内所有二级、三级公立综合医院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优先便利医疗机构,在便民窗口加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标识,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今年按照国家要求,自治区组织开展了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专项行动,深入推进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落地落细。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方面

2015年,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家庭发〔2015〕259号),在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自治区计生协开展了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及住院陪护保险的工作。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工作落实情况已经纳入《健康内蒙古》建设综合考核,每年年末,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十二个盟市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019年7月,我委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开展了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的调研。调研发现,各地都建立了联系人制度,从生产、生活、就医、养老等方面对特殊家庭开展帮扶。调研的盟市和旗县综合公立医院均开通了计生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优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优先建立健康档案并开展相关服务。各地根据文件要求,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落实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健全完善计生特殊家庭低保、住房、养老和医疗保障机制。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各地的监管力度,切实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同时积极收集了解其他省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相关调研测算,研究提出我区的政策建议。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签 发 人:邸  星

承 办 人:赵  琳

联系电话:0471—6944631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doc/2020/10/13/3102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