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舆论监督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603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1-03-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农工党内蒙古区委

你党提出的关于保障医护人员合理维权的提案收悉,现现答复如下:

一、提升医护人员维权能力

(一)在医疗机构内设立医患调解办公室。我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均遵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院应对医患矛盾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既接受患者的投诉,也处理医护人员的维权诉求。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医护人员合理维权法制意识。我区每年通过举办培训班,向全区各医院的分管院长、医务科长、医疗纠纷调解负责人普及医患沟通、医疗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知识,并要求各医院利用业务学习、继续医学教育、职工大会等形式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为全体医护人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及安全教育,增强医护人员的维权意识,引导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医院职能科室根据临床各科室工作性质特点,为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合理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三)提升医护人员综合能力。全区各医院通过专科培训、进修学习、人才引进、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加强医护人员自身的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护人员的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最大程度的解决患者病痛;通过医师定期考核、优质护理、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行风建设、医德医风教育等多措并举,增强医护人员责任心,转变服务理念,强化医患沟通能力,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同时医院开展志愿者服务,缓解医护人员超负荷的工作,同时为患者提供很多暖心关怀,提高患者看病就医获得感,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产生。

二、为医护人员维权提供保障

(一)加强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和关爱医务工作者,为他们创造良好工作环境,让广大医务工作者安心、放心、舒心从事救死扶伤的神圣事业。国家为解决医疗纠纷,先后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李克强总理2018年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我区也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列入“十四五”期间的重点规范性文件项目,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制度体系,维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建设活动,依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综治部门的指导下,综治、卫生、公安、民政、工商等多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医患和谐关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委依据国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文件精神,联合自治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厅通力合作、各司其职,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和风险防范意识,密切关注、严密防护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尤其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我委加强与公安部门联防联控,大力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诊疗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医院保卫科与辖区派出所相关警务人员形成联动,在医疗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迅速介入,避免矛盾激化、危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极大的维护了患者的正常就医秩序以及医护人员的诊疗环境,基本保证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四)探索安检系统建设。我委联合公安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安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平安医院”创建工作为载体,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全区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推动三防建设,强化动态巡防盯控,落实重点防范措施,改进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提升医疗机构在矛盾化解、预警防范、先期控制等方面能力。

(五)发挥行业协会维权自律作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充分发挥行业的作用,维护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组织知名专家和律师进行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过多角度开展行业维权自律宣贯活动,强化广大医护人员自律维权意识。对侵害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你党对全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关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签 发 人:王占国

承 办 人:张  颖

联系电话:0471—6946623


原文链接:http://wjw.nmg.gov.cn/doc/2020/09/25/30960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