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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1-03-13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辽卫办发〔2020〕3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2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0年全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全省计划,可从省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放射诊疗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五)2019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六)巩固落实查处违法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长效工作机制,对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组织完成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负责对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同时,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完成省本级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根据全省计划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组织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二)各地应当对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进行更新。包括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的合并工作,过期未关闭底档信息的清理工作,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信息的补充完善工作;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各地执法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底档信息更新完善情况将被纳入2020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卫生健康综合监督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三)各地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并做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随机监督抽查项目经费统筹安排使用。请各市卫生健康委于5月15日前将本市2019年该项经费执行情况上报我委综合监督处。

  (四)各地要根据我省确定的监督检查内容进一步明晰检查要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根据计划制订随机抽取规则、方式,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在任务抽取完成后将抽查任务清单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下达到省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省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将接收到的抽查任务清单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下达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省、市卫生监督机构接收到任务清单后应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省计划中关于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的抽查任务,以及任务清单之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的抽查任务(详见相关附件要求),由各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要求制定具体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抽查计划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请于2020年5月15日前上报我委综合监督处,同时抄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各有关科室。

  (三)各地不得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级监督机构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各地抽检任务中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检测任务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各市卫生监督机构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抽取的全部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样品统一送省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相关产品采样数量要求详见附件5。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全部检测任务,将检测报告发送各市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同时将全部检测结果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采样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录入工作。

  各地抽查任务中涉及的除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以外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四、注重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全省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全省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上级监督机构对随机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属地监督机构,属地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五、及时公开和上报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建立网站的,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4),特别是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餐饮具消毒、消毒产品等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各地应于2020年6月30日、10月31日前,分别将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数据报送我委综合监督处和职业健康处,同时抄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三)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组织业务专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分别于2020年7月10日前和11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半年和全年工作情况报告。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是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重要任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职,积极作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并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检查。

  (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各地和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进一步创新培训方式,可充分利用视频课程等新媒体网络培训技术,丰富培训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与提高执法水平相关的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技能等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履行法定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各地在行政执法中,要全面推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透明、公正、合法、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事实要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要规范,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四)加大曝光力度,增强警示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随机抽查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卫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管理相对人依法执业的自觉意识。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负责通过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对全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筛选,每月5日前挑选5个典型案例报送我委,具有类案借鉴意义的案件将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发布。

  (五)落实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各地和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从源头阻断违法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告诫和引导,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让其自觉认识改正违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和公信力。要文明执法、人性执法,以教育为主、强制为辅。为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努力。

  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对各地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附件:1.2020年公共卫生全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0年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全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0年医疗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0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涉水产品、消毒产品采样要求一览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xxgk/wst_ywpd/wst_zhjd/zfjc/ssjccgz/202004/t20200430_38446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