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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辽宁省职业健康专家的通知

时间:2021-03-13 来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职业健康领域专家的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为职业病防治和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省卫生健康委拟组建辽宁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现请你单位推荐专家人选,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本人自愿,工作所在单位同意,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推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审定。 

    二、推荐范围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职业病防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点企业(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中央或省属大中型企业等)等单位,涉及工程技术、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诊断鉴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三、专家承担的主要任务

    受聘的职业健康专家,主要协助省卫生健康委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为制定(修订)职业健康方面的政策文件提供技术支持; 

    2.参与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健康工作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专题研讨;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调查工作; 

    5.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6.参与对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质量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 

    7.参与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工作; 

    8.参与职业病鉴定工作; 

    9.对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工程技术方向的人员可为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连续10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 

    (三)熟悉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能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和资质审定等工作; 

    (六)热爱职业健康工作,积极、主动参与职业健康工作。 

    五、专家库设立的程序 

    (一)各单位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将《辽宁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推荐表》(附件1)和《辽宁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附件2)原件邮寄至省卫生健康委,汇总表电子版发邮箱。 

    (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考核。 

    (三)根据资格审查和能力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各类专家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向入选专家库专家发放聘书。 

    六、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每届任期为5年,经考核合格可连任。省卫生健康委将每5年对专家库的专家进行一次调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方向的专家开展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认可的专家库专家、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的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专家库成员和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原省医学会)组建的职业病鉴定专家库成员自动进入辽宁省职业健康专家库。 

    七、有关要求 

    1.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方向的专家由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沈阳市和大连市卫生健康委推荐专家人员数量共计不超过7名,其余各市卫生健康委推荐人员数量均不超过5名,其中职业卫生方向应至少推荐1名了解实验室认证的理化检验的专家,不接受个人自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内。 

    2.省级各有关单位、重点企业(不限方向)及工程技术方向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 

    3.请各单位将专家推荐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邮寄到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只接收邮政快递EMS),推荐表可从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职业健康分栏下载。未按时间要求寄送推荐表的,视为放弃推荐。 

    联系人:温海梁 

    电  话:024-23382935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前楼247室 

    邮  编:110000 

    电子邮箱:lnzyjk@163.com 

    附件:1.辽宁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推荐表 

          2.辽宁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xxgk/wst_ywpd/wst_jjjc_136005/202012/t20201211_40476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