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辽宁名医”和“辽宁青年名医”遴选培养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0〕100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北部战区总医院:
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对打造卫生强省、建设健康辽宁意义重大。为继续提升和放大“辽宁名医”大医精诚的示范作用,激发和鼓舞医疗临床一线医务工作者积极进取、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推动我省医疗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攀升,我委决定继续实施第三批“辽宁名医”和第二批“辽宁青年名医”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一)遴选和培养相结合的原则。以遴选“辽宁名医”、“辽宁青年名医”为引导,积极发挥名医示范作用,注重青年人才培养,为高层次医学人才梯队建设创造优良环境和条件,引领行业专业水平快速发展。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荐、组织审核、网上公示、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选拔范围、条件、评选过程,确保遴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将业务水平和医德医风表现相结合,在注重临床业绩和实际贡献的同时,将同行评议、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遴选范围、条件和要求
(一)遴选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
(二)“辽宁名医”遴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行医,在行业和社会中具备影响力和代表性。
2.具有临床(包括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临床一线工作30年以上(1989年或以前参加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确有重大贡献和影响力的从事临床一线的专家,年龄限制可放宽到70岁,工作年限亦可适度放宽。担任或曾担任经民政部登记的国家级学术组织委员或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市级医院参评者,条件放宽为省医学会或省口腔医学会常务委员以上职务)。
3.医术精湛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在我省疑难危重病症诊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承担保健工作任务、诊疗新技术突破、新方法开创以及带动学科发展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具备国内领先、省内一流水平。出版过专业著作或在国际权威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论著。同等情况下,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
4.临床工作业绩突出。常年致力于临床诊疗工作,年门急诊诊疗人次、负责主治的住院病例数或手术例数等临床工作量、治愈率、居同专业高级技术专业人员前列,并发症及不良反应发生率低、医疗费用控制有效。积极接收下级医院疑难重患转诊、多次受邀参加同级别医院会诊,并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大量培训、示教工作,人才梯队建设卓有成效。
(三)“辽宁青年名医”遴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廉洁行医,在行业和社会中具备一定影响力。
2.具有临床(包括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临床一线工作20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应具备医学博士学位(包括MD和PhD,市级医院可放宽至硕士学位);担任或曾担任国家级学术组织青委会委员或省医学会、省口腔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医术精良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承担对口支援和保健任务、运用和开展诊疗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促进学科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具备省内一流水平。在国际、国家级专业会议、论坛上多次受邀进行重要学术报告和讲座,出版过相关著作或在国际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论著。同等情况下,获得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科技奖励者优先。
4.临床工作业绩突出。常年致力于临床诊疗工作,年门急诊诊疗人次、负责主治的住院病例数或手术例数等临床工作量、治愈率、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内同类专业人员前列,并发症及不良反应发生率低、医疗费用控制有效。积极面向基层开展医疗帮扶和对口支援、深受基层欢迎。积极承担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并富有成效。
(四)其他要求
1.本人已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并不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原则上不推荐参选。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有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等医德医风方面不良记录者、近5年内发生过医疗事故者、因科研诚信问题受到处罚者,不得参选。
三、遴选程序及办法
(一)个人申报。各市卫生健康委向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布我省“辽宁(青年)名医”遴选培养工作事项。由申请人根据遴选条件,结合自身实际,自荐并填写《“辽宁名医”推荐表》、《“辽宁青年名医”推荐表》(见附件1、2),提供推荐表相关内容的佐证材料(见附件4) 原件。有关门急诊、收治病例等数据,原则上应引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业绩真实可靠,以作为遴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北部战区总医院按照以上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布遴选事项工作。
(二)组织审核推荐。各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辽宁(青年)名医”自荐人的评选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对“推荐表”及表中相关内容的佐证材料原件进行核实确认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推荐人选及“推荐表”须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分别上报至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相关推荐材料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推荐人选及推荐材料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北部战区总医院完成上述审核及公示等工作程序后,按照以上要求将推荐人选、推荐材料直接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三)组织评议。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组织同行专家按照遴选原则进行评选,产生“辽宁名医”、“辽宁青年名医”候选人选,并通过省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布遴选结果。公示结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文件,公布遴选结果。
四、名额分配
第三批“辽宁名医”和第二批“辽宁青年名医”各遴选50人,实行限额推荐。
(一)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人员(不包含委直机构、大学附属医院和军队医院)的推荐。沈阳市、大连市可推荐辽宁名医和辽宁青年名医各4人,其他市可推荐辽宁名医和辽宁青年名医各2人。
(二)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和省金秋医院可推荐辽宁名医和辽宁青年名医各3人,其他委直属医疗机构可推荐辽宁名医和辽宁青年名医各1人。
(三)省属医学高校负责其附属医院人员的推荐,中国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和锦州医科大学每个大学可推荐辽宁名医和辽宁青年名医各15人。
(四)北部战区总医院可推荐辽宁名医和辽宁青年名医各3人。
五、鼓励办法
(一)当选“辽宁名医”、“辽宁青年名医”者,由省卫生健康委授予相应称号,并颁发证书,通过在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等方式,对个人事迹和工作业绩进行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当选者在下列事项中,可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资格:
1.申报临床科研项目或技术项目;
2.入选学术团体学术或领导岗位和有关咨询、评审专家组;
3.参加业务交流、出国研修、考察等学术活动;
4.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手续;
(三)当选者所在单位应通过建立名医工作室、举行名医论坛等方式,开展学术和业绩资料整理、总结临床诊疗工作特色经验、扶持新技术发展和转移转化等工作,积极培养后备人才。
六、管理工作
当选“辽宁名医”、“辽宁青年名医”者,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跟踪考核,重点在其从事临床诊疗的工作量、患者满意度、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效果、学术成果、医疗费用控制、医疗纠纷、名医示教、临床案例总结、著作编纂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出现以下情况者,由所在单位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我委根据实际情况,视其情节做出取消称号等处理决定:
(一)发生医疗事故或出现严重医疗差错;
(二)脱离临床一线工作或临床诊疗工作量显著下降;
(三)患者满意度明显下降;
(四)医、教、研工作开展不力;
(五)调离辽宁省域或不再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保留“辽宁名医”、“辽宁青年名医”称号的情况。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名医名家建设工程,是我省高端卫生人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塑造和提升行业影响的重要手段。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要求做好组织、推荐、审核、申报、培养、考核管理等各项工作,并积极制订和落实对当选者的奖励办法。
(二)规范选拔程序。各地、各单位要对照“辽宁(青年)名医”遴选条件,严格把关,对有关数据、佐证材料进行认真复核,保证推荐材料真实可靠,确保选拔推荐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遴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的责任。
(三)加强高层次和骨干医学人才培养。鼓励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开展选拔培养当地名医或名专家活动,培养激励医务人员精益求精钻研业务,为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多种手段,大力支持名医开展培训示教和后备人才梯队建设。
(四)强化舆论导向。在遴选培养过程中,借助各种媒体、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营造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树立医务人员“大医精诚”的良好形象。同时,激励和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委直属医疗机构、北部战区总医院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推荐表和汇总名单(附件3)及推荐表中所有内容的佐证材料复印件(见附件4)(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佐证材料电子版以PDF文件形式报送。
附件:1.“辽宁名医”推荐表
2.“辽宁青年名医”推荐表
3.“辽宁(青年)名医”推荐人选汇总名单
4.推荐表相关内容佐证材料清单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sjk.ln.gov.cn/wst_wjgg/202011/t20201105_4001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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