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卫生健康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04-08)
索取号 | 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备注 |
076478684Q/2020-00077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沪卫办法规〔2020〕001号 |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卫生健康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0日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卫生健康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9〕1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切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现新高度,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推动上海卫生健康领域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三种方式分类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探索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按照“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原则,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审批改为备案
诊所设置审批、诊所执业登记、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三个事项按照调整适用的法律文件规定落实审批改为备案,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诊所设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受相应的规划限制。举办诊所的,报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委备案。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报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备案。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等,要及时简化备案要素、材料、环节,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医疗机构备案后,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二)实行告知承诺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实行告知承诺,适时全市推广。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等告知承诺改革已全市推广的事项,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对照改革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改革举措;对告知承诺改革尚未全市推广的事项,委机关各处室要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的规定,结合“一网通办”改革内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明确告知承诺内容、程序、监管规则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告知承诺的规程应当依法公开,方便社会监督。要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举措,重点对被审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证件。
(三)优化审批服务
对涉及的16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的优化举措,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当及时融入辖区内事务办理的改革举措中予以推广落实。一是巩固深化“双减半”“一网通办”改革成果,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缩减审批时间,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无法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二是推行申请、受理、审批全程网上办理,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缩减审批环节。三是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存量、申请人排序等情况,方便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自主决策。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落实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探索推进以信用、分类、风险、动态为核心的监管模式,不断优化双告知、双反馈工作机制,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其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对接国家和本市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互联网+监管”审批事项监管目录的动态调整及数据的互联互通互用。实施“智慧卫监”信息化项目,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分析研判、评估处置,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三)推进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机制。统筹制定随机抽查计划,推进对多部门联合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和领域,增加抽查频次和比例,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随机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不断强化社会监督
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加快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监管格局。建立医疗卫生领域依法执业教育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整合优化医疗卫生行业投诉举报平台,健全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五、抓好组织实施
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事项,各单位和委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加强改革联动,根据《实施方案》任务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各事项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按照时间节点狠抓贯彻落实;对于已经全市推广的改革事项,各单位和委机关各处室要进一步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经验总结,确保取得成效;对于已具备条件全市推广的改革事项,委机关相关处室要进一步加快研究,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的复制推广。
附件: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关于在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的实施方案》任务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贯彻落实《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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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对应国家方案序号 | 改革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审批服务 | ||||||||
1 | 14 | 诊所设置审批 | 无 | 《医疗机构管条例》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 | 暂时调整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诊所设置审批”的规定,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后,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取消设置诊所的规划限制。 |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管理流程和要求。2.建立健全诊所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3.加强信息化监管,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与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4.加强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对诊所未备案开展执业行为的监管。5.加强信用管理,将诊所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6.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
2 | 15 | 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条例》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 | 暂时调整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诊所执业登记”的规定,将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改革后,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取消设置诊所的规划限制。 | 1.建立健全诊所备案制管理制度,明确备案管理流程和要求。2.建立健全诊所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将备案诊所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3.加强信息化监管,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要求诊所与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4.加强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对诊所未备案开展执业行为的监管。5.加强信用管理,将诊所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个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6.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
3 | 16 |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市卫生健康委 | √ | 1.暂时调整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规定,将许可改为备案。改革后,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备案。2.申请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获取的,申请对象可免交相应的材料。 | 1.建立健全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备案制度。2.加强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的质量控制。3.加强监督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机构,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加强对未备案行为的监管。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有关医疗机构信用状况,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禁入措施。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 |||
4 | 60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对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告知承诺,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卫生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共场所信息。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5 | 61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市卫生健康委 | √ | 1.实行告知承诺,推动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开办理进度。2.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对违法宣传疗效、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3.加强“互联网+监管”,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 |||
6 | 62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 | 1.对放射诊疗机构申请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路名路牌)实行告知承诺。2.申请人不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3.逐步探索口腔诊所及口腔门诊部(放射诊疗工作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未在校验周期内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校验取消现场审核。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风险防控监督检查。4.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 |||
7 | 202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饮用水供水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
8 | 203 |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卫生健康委 | √ | 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督导。 | |||
9 | 204 |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戒毒医疗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 市卫生健康委 | √ | 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加强戒毒治疗质量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活动加强监督,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加强对戒毒诊疗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管理。2.加强信息化监管,要求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3.加强对戒毒医疗的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4.加强信用管理,将医疗机构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用约束。5.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
10 | 20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市卫生健康委 | √ |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查环节,有关机构直接申请办理执业许可。 | 1.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状况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11 | 206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 | 1.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改为每3年1次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校验。2.可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交对应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质量控制。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行业自律。 | |||
12 | 207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市卫生健康委 | √ | 1.每半年1次向社会公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配置规划及全国已取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在接到新的申请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申请机构信息。2.可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交对应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完善有关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公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相关信息。2.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13 | 208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 市卫生健康委 | √ | 1.实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2.减少申报材料,可调取电子证照或数据共享的,免交对应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4.将专家评审时限由90天压减至60天。 | 1.健全以信息化监管为主、定期督查为辅的监管机制,针对薄弱领域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管。2.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置4.加强器官移植的质量控制管理。 | |||
14 | 209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设置审批 |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 | 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委的规定,对部分医疗机构取消设置审批环节,将其整合至执业登记环节一并办理。 | 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执业登记流程和要求。2.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审核。3.加强信息化监管,要求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4.加强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5.加强信用管理,将医疗机构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用约束。6.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医疗技术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7.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8.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校验,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 |||
15 | 210 | 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市、区卫生健康委 | √ | 1.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2.实现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登记。 | 1.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执业登记流程和要求。2.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审核。3.加强信息化监管,要求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委管理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信息。4.加强监督执法,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5.加强信用管理,将医疗机构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信用约束。6.加强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开医疗机构和医师、护士、医疗技术等相关许可、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曝光典型案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 |||
16 | 21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市卫生健康委 | √ | 1.将原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整合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2.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由区卫生健康委初审环节。3.取消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4.可调取电子证照或内部共享可查询到的,免交对应材料。5.将审批时限由4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的质量控制督导。 | |||
17 | 212 | 血站(除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外)设立及执业审批 | 血站执业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市卫生健康委 | √ | 1.实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2.减少申报材料,可调取电子证照或数据共享的,免交对应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依规处置5.加强血站质量控制管理。 | |||
18 | 213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市卫生健康委 | √ | 1.每半年1次向社会公布人类精子库配置规划及全国已取得设置人类精子库许可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在接到新的申请后1个月内向社会公开申请机构信息。2.可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交对应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完善有关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公布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相关信息。2.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4.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19 | 214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区卫生健康委 | √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通过调取电子证照或内部数据共享查询。 | 1.严格执行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处方开具、临床合理使用、回收、销毁等各项规定,发现问题,依法处置。2.探索“互联网+监管”,定期开展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管理情况督查。 | |||
20 | 370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 1.取消省级卫生健康委初审环节。2.取消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要求。3.取消甲级机构跨省(区、市)服务备案。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21 | 371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 |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 1.实现网上提交申请材料。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管。3.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
22 | 372 |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 |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家卫生健康委 | √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评审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1.对提供虚假材料、未达到承诺要求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配置许可证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医疗机构的信用状况。4.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5.加强行业自律。 |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cfg4/20200408/79c6f13070d744f38e51d54e0ac95b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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