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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本市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0-03-20)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08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医〔2020〕017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市级医院:

  发热门诊是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发现和诊治的首道关口,具有“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重要功能。为进一步做好当前本市新冠肺炎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完善发热门诊长效管理机制,现对规范设置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发热门诊对于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重要作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心,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早期筛查识别病例的能力。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指导、督促所属综合性医疗机构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急)诊设置指导原则》、《上海市发热门诊基本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加强发热门诊建设,完善设施设备配置,配足配强医护力量。市级、区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发热门诊,未达到标准的,要立即进行改造。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人口分布与周边医疗资源供给情况,按照《上海市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要求(试行)》(见附件)选择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发热哨点诊室,承担对发热患者的筛查、信息登记、跟踪、治疗与转诊,提高呼吸道传染病患者的发现与预警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认真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规范接诊发热患者。强化院感防控,做好个人防护、环境消毒和废弃物管理等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建立健全患者登记报告制度,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部门做好信息报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5日

  

  

  上海市发热门诊基本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设置要求

  (一)位置。发热门(急)诊应当设在医疗机构内独立的区域(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发热门诊设置在独栋建筑中),与普通门(急)诊及住院部相隔离,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医院门口和主要楼宇外设立醒目的发热门诊标识,包括定点机构、接诊范围、发热门诊位置、行走线路等,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相交叉。

  (二)诊区设置。应当专设候诊区、诊室、治疗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留观隔离病房、污物处置室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照实际情况设置。放射检查室应配备专用影像检查设备,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尽可能配备CT。

  (三)隔离留观床位。市级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床位数≥10张,预留20张可拓展床位应对疫情期间防控救治;区级医院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床位数≥5张,预留10张可拓展床位应对疫情期间防控救治。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床位数≥2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人员配备

  (一)医师。应配备有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掌握相关疾病特点、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知识。市级医院、区级医院以及远郊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市级、区级医院发热门诊至少配备4名医师,参与日常门诊临床诊疗工作,疫情期间根据实际患者量增配相应医师数;其中1名医师应当具有感染科或呼吸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至少配备1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

  (二)护士。市级医院、区级医院发热门诊每张隔离留观床位应当至少配备1名护士,每5张床位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区应当至少配备1名护士。

  (三)联合团队。发热门诊医务人员队伍除了配备常规感染科、呼吸科等专业人员外,还应配备重症医学、内科、院感、急诊、儿科、影像、临床检验等相关专科医务人员组建的联合团队,对疑难危重患者开展多学科、精细化诊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与区域性医疗中心等上级医院建立对接机制。

  (四)院级专家组。医疗机构应建立院级专家组,对发热门诊筛查发现的可疑传染病患者进行专家会诊,提高诊疗质量。

  三、空间布局

  (一)设置区域。独立设区,要设立醒目的标识;有独立卫生间。原则上患者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输液等治疗应在发热门诊区域内部完成;如需前往发热门诊区域以外检查的,患者移动过程中应当严格符合“距离最短、接触人员最少、专人防护陪同”的原则,相关电梯、检查室等区域应当确保患者单人使用,并严格落实消毒制度。

  设立独立的医护人员工作区域,医护人员有专用进出通道。

  有条件的发热门诊在布局上应设有在疫情时期区分疫区和非疫区发热患者的物理分隔,在不同区域接诊和处置。

  (二)发热门诊布局。发热门诊一般按照三区划分设置:

  1.清洁区:设有医务人员出入口、医务人员更衣休息室、有条件的可设医务人员专用卫生间、淋浴间、清洁库房等。

  2.潜在污染区(或称缓冲区):该区可分为存放及穿戴防护用品区、脱卸防护用品区及摆放使用后防护用品区。有条件的可设两个相邻房间,靠近清洁区的一间作为存放及穿戴防护用品,接近污染区的为脱卸防护用品及摆放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将洁污完全分开。在穿脱防护用品的地方应设置穿衣镜。

  3.污染区:设有患者专用入口和出口、候诊区、诊室(市级医院、区级医院建议设置2-4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1间)、满足发热患者就地隔离的留观室(按照隔离留观床位单人单间设置)、诊疗室、污物间、卫生间。

  四、诊室、隔离留观室设置要求

  (一)设施设备基本条件。发热门诊应当具备供氧设施、检验检查设备、生命体征监护设备、消毒设施、基本抢救设备设施及轮椅、平车等服务设施。

  (二)诊室设置要求。诊室应尽可能宽敞,一般大于10平方米,至少可以摆放1张诊察床、1张宽工作台(通过工作台确保医生与患者的距离达到1米以上)。原则上发热门诊要求一人一诊室。

  (三)隔离留观室设置要求。隔离留观病室要标识明显,与其他诊室保持一定距离;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专用通道;留观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室内必须通风良好,禁用中央空调,并加强消毒。应配备必须的诊疗检查设备,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氧气、污物桶、消毒杀菌设施、呼吸气囊等常用诊疗设备及抢救车、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等基本抢救设施设备。隔离留观室应安排专人管理,限制出入留观病室人员;留观患者病情允许时,应当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隔离病房内安装摄像头和无线传输设备,监护设备,以便与外界及时沟通并满足远程会诊功能。

  五、空气流通及消毒要求

  (一)发热门诊通风要求。发热门诊保持自然通风及机械通风,通风不良的,可通过不同方向的排风扇组织气流方向从清洁区→ 潜在污染区 → 污染区。空调系统应独立设置,设备及管道表面应光滑、耐腐蚀,便于清洗维护。空调系统气流组织同上述气流方向,新风量设计应满足全新风运行要求。

  (二)配置空气清洁消毒设施。发热门诊应制定制度,采用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候诊区、诊室、隔离留观室等人流密集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洁消毒,必要时可采用自动净化消毒设备,实时或定时对环境和空气进行清洁消毒。

  六、废弃物处理

  发热门诊的污水、患者排泄物应预处理消毒达标后再排放至医院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等卫生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发热门诊医疗废物应增加医疗废物专用出口,单独进行收运,不得与其他医疗废物同时收运;发热门诊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单独存放点,与其他医疗废物相对分开。

  七、信息系统建设要求

  (一)发热门诊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等规范的要求,纳入医院整体信息化建设管理,并根据“互联互通互认”工作要求整体接入市区两级健康信息网。

  (二)发热门诊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关于本市开展发热病人信息采集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20〕6号)的工作需要,信息登记内容包括:接诊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信息、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可能流行病学史、检验检查报告、会诊记录、诊断、患者去向及接诊医生签名。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卫生反应体系和市公安局大数据平台。

  (三)发热门诊要按照《关于开展本市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智能感知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实现“人证合一”校验,确保实名就医。

   

   

   

  

   

  上海市发热哨点诊室设置要求(试行)

   

  对于尚无条件设置发热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区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立发热哨点诊室,对发热患者排查隔离。发热筛查诊室配备要求如下:

  一、房屋设施要求

  1.发热哨点诊室应当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相对独立的区域,通风良好。

  2.空调通风系统独立设置。

  3.发热哨点诊室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设,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相交叉,且有明显标识。普通门急诊显著位置要设有发热哨点诊室引导标识,指引发热患者抵达发热哨点诊室就诊。

  二、人员要求

  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力量,应当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高年资医师,经过传染病疾病知识培训,负责做好诊断、鉴别诊断,满足发热患者排查需求。

  三、流程要求

  1.严格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

  2. 在日常期间,对有明确原因(常见病、多发病)引起的发热,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对症治疗;对原因不明引起的发热,或超出社区诊疗能力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患者至就近区域性医疗中心发热门诊诊断治疗。根据预案,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对不明原因发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记、报告、处理和转运。

  3.医务人员、发热患者和发热哨点诊室应按要求做好防护和消毒工作。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yzgl3/20200421/d42a97b510784bfb9ff4636afd37ee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