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医药资讯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2020-09-02)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21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基层〔2020〕1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区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及本市有关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专业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专业机构应继续履行既定工作职责,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项目内容和要求,持续统筹推进各项目,确保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特点和形式,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上海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规范(2020版)》(沪卫〔2020〕5号)要求,规范本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服务,整合中西医健康服务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开展务实应用。在确保居民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按照相应规范开展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本人开放的服务内容。

  三、市、区卫生健康信息中心应积极推进信息化整合与共享进程,在开展65岁以上老年人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时,应配合业务部门及时导入居民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评估(含中医体质辨识)等信息,将其纳入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中,以便于开展连续性、针对性的中西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

  四、各区财政局应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际开展情况,结合本辖区财力及居民实际健康需求,参照历年补助经费标准,合理规划并足额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套资金,合理切分项目补助资金,确保本辖区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标准不低于国家要求的74元,较上一年度新增的5元经费全部落实到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支出,加强基层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和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同时,在国家基本标准落实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服务内容,合理提高保障标准,促进本市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顺利开展。

  五、各区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通过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glpt.nbphsp.org.cn)定期(半年1次)报送项目进展数据,并对报送数据严格审核,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六、各区卫生健康委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

                                

  

相关附件 附件.pdf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jcws2/20200907/765d88532c024805ae77b97b66cb2f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