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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通知 ( 2020-08-03)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189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监督〔2020〕04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卫生健康执法效能,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的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重要性,将全面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流程、加强执法管理的重要抓手,实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推进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效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作为推进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工作要求,遵循合法、客观、全面、有效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充分利用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文字记录、规范音像记录、严格记录归档,发挥记录作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运用执法文书制作、音像记录、电子数据采集等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和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执法文书制作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依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和《关于下发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文书样张的通知》(沪卫办法规〔2019〕1号)的规定执行。按照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围绕法律事实的基本要素,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按照规范和要求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阐述和结论。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执法文书的起草、流转、审核、签发以及用印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要求,并严格予以落实和贯彻执行。并且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二)全程音像记录

  1.全程音像记录的情形

  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许可现场审查,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检查,随机监督抽查中的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听证等执法行为时,应当实施全程音像记录。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其他与行政相对人直接接触或者直接进入行政相对人场所的行政检查、抽样取证、监督抽检、约谈询问、处理投诉举报等情形,增加全程音像记录使用场景。

  2.执法记录仪

  执法记录仪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成部分,是执法文书和电子数据采集的有效补充。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配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每个执法人员应配备1台执法记录仪,有条件的区可为卫生监督协管员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记录仪应依据《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范》(见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的规定使用。各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应当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能够较长时间持续流畅录音录像,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应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执法记录仪设备参数可参考《执法记录仪设备参数》(见附件2)。逐步推进执法记录仪数据无线实时上传。

  3.音像记录场所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在约谈室、陈述申辩室、听证室、合议室和投诉接待室等执法场所安装视音频监控设备,作为音像记录场所。询问谈话、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听证等执法行为应当在上述音像记录场所开展。音像记录场所应当具备同步记录询问谈话、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听证等执法行为的全过程音像数据和进行音像回看调取功能,实现执法全过程可追溯。有条件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可在部分音像记录场所内实现音像记录实时调阅和远程指挥。如无法实现视频监控全程记录的,可由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或采用摄像设备进行录制。

  (三)电子数据采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指挥中心可视化监管平台建设,积极推行移动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电子数据采集应用,逐步实现指挥中心对执法场景信息实况的即时调取和与执法现场的实时交互和快速响应,形成执法现场与指挥中心的协同联动,实现现场监督执法活动的实时反映。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配置标准要求,为执法人员配备移动执法终端设备。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及时上传监督执法记录,使现场检查、取证、上传及打印文书等监督信息可快速获取。积极探索对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并全程音像记录的现场监督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除外)实施执法文书电子化,并无纸化文书归档。

  三、健全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一)建立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根据《管理规范》等规定,健全完善本辖区和本单位内部卫生监督执法音像记录的使用规范,确保记录要素齐全、执法用语规范、音像资料存储完整。

  (二)健全记录资料使用、保管、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音像记录资料等的管理,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各单位要根据《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见附件3)要求,结合各种执法类型的要求和特点,细化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规范记录资料的归档和档案管理。

  (三)完善记录资料分析利用制度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记录资料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制定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完善相关责任追究和处分制度,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对于有故意不记录或者不按照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记录资料的,及其他依法应追究责任的行为之一,构成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开展宣贯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贯彻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要求,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培训,鼓励督促执法人员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重点加强执法记录仪操作实践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确保经费投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加大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设施设备的经费投入,统筹安排各项资金,重点保障执法记录仪配置和相应的音像记录场所的建设。

  (三)推进智能监管信息化建设

  本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作为“智慧卫监”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移动监管、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等,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逐步建设、完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功能。

  (四)对全过程记录落实情况开展稽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稽查范围。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组织对全过程执法记录落实情况开展稽查考核,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在案卷评查工作中的作用,各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执行情况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hjd2/20200803/459e3ae4311f4d0c85619b0d2e862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