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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2020-07-16)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17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监督〔2020〕04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局、商务委、经委(科经委)、公安分局、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要求,本市于2020年5月至12月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不法分子,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卫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卫生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医疗卫生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推进工作。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

    (三)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置,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商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有能力回收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五)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输液瓶(袋)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公布并更新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综合执法中发现涉及医疗废物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

  (七)公安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和培训阶段(5月至7月)。各区卫生健康委应通过各种形式,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知识培训,并加强指导和服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于7月15日前根据“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自查表”(见附件1)要求完成自查工作,进一步落实主体管理职责,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全流程,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限时整改。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和分类管理,确保“不称重、不交接、不入库”,要积极推进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和生活垃圾无棉球行动。自查情况应及时报送至所在区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既往情况,完成摸底调查(数据截至5月底),并将专项整治主要指标(见附件2)中的摸底调查数据报市卫生健康委。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至11月)。各区、各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疗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的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辖区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明确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和时间进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开展联合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果。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结合2020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领域双随机、综合评价和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并做好追踪复查,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各区生态环境局、商务委、经委(科经委)、公安分局、绿化市容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每月填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3),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工作进展,并同时抄报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卫生健康委应于次月5日前将医疗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月度工作动态(见附件4)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联合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联合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总结评估阶段(12月)。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卫生健康委要总结评估本部门、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填写主要指标情况表、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3),并形成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数据统计时间节点为2020年11月30日)一并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实施。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监督执法结果,共享监管资源信息,研究推进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正面舆论引导。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重点引导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加大对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和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职到位。要定期组织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了解基层工作进展,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必要时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处  赵诣、张震巍

          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秦婉婉

  电话:23117907、23117904、33976203

  邮箱:jdc@wsjkw.sh.gov.cn

  传真:23117913

   

   附件:1.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自查表

  2.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3.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4.医疗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月度工作动态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相关附件 相关附件.doc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hjd2/20200716/0a8e608117114d2884f2013dae1dcb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