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舆论监督

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 2020-06-08)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137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监督〔2020〕031号

  有关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确保本市港口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各项工作不松、不断、不乱,切实保障港口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

  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做好港口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职责交接和工作衔接,以保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组织辖区卫生监督机构与交通委原港口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部门做好档案交接、信息共享等工作,确保港口公共场所监管信息完整移交,监管工作无缝衔接。

  二、多措并举,提升港口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

  各有关区卫生健康委要认真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赋予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全面核实更新港口公共场所档案信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许可和监管的有效衔接,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指导服务,及时完善措施,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措施,促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效率提高。

  三、强化落实港口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主体责任

  港口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其开展公共场所自查工作、落实卫生管理部门和卫生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内部过程管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hjd2/20200608/ef6a19293df14171937b2efdd0242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