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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 2020-03-12)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046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监督〔2020〕004号

  各相关单位:

  为科学指导公众正确使用消毒剂,充分发挥消毒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有效作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内消毒剂合理使用的管理、培训和督导,切实做到“五加强七不宜”。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剂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使用合法有效的消毒剂,按照消毒剂量的要求准确配置消毒剂,根据消毒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正确使用消毒剂,并注意消毒剂的氧化性、漂白性、腐蚀性对消毒物品的影响和个人防护。

  1.合理使用消毒剂

  除受到传染源污染的外环境,各单位一般不宜对室外环境空气、绿化、道路、建筑物外墙等进行大面积喷洒消毒,不宜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进行消毒,不得在有人条件下对空气(空间)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不宜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进行消毒,不宜用戊二醛对环境进行擦拭和喷雾消毒,不宜使用高浓度的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大于1000mg/L)做预防性消毒,不宜在小区、企业、办公场所等入口设立消毒通道对人员所穿鞋靴、车辆、人体等直接进行喷洒消毒。

  2.科学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

  在没有明确传染源的场所,应科学开展预防性消毒。各单位要针对不同消毒对象,选择正确有效的消毒产品,采用正确的消毒方法,特别做好高频接触的门把手、按钮、开关等重点环节的清洁消毒,要加强室内空气的通风消毒,要做好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等个人防护工作。应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室内环境及公共用品用具受到污染时,应随时进行清洁,对于公众经常接触的物品,应在清洁的基础上进行预防性消毒,对于物体表面污染严重的物品可适当加大消毒剂使用浓度、延长消毒剂作用时间。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消毒剂生产、经营、有关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禁止生产经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消毒产品。对消毒剂生产企业,应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宣传的杀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是否与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一致,是否出现夸大宣传无检验依据的杀微生物类别或使用范围、标注不正确的使用方法等行为。对消毒剂经营、使用单位应重点检查单位索证查验职责履行情况,包括销售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规定、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对产品夸大宣传等的违法行为。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指导、培训公众和使用单位合理使用消毒剂,重点指导各有关单位规范开展终末消毒,重点指导全市各居民小区、社区、重点单位严格按照《关于转发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便函〔2020〕9号)的要求科学合理开展消毒。应及时培训开展消毒工作的人员,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市卫生健康委和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应做好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指导服务,指导有生产和上市相关消毒产品需求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卫监督发〔2005〕426号)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在指导中发现产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或存在违规宣传不正确使用方法的现象,应督促其及时整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2日

  

相关附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hjd2/20200312/7232f04c7be64af98b37306a5edeaf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