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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 2020-02-24)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03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监督〔2020〕003号

  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司发〔2020〕14号),现就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依法防控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发挥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加强监督执法,及时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医疗卫生秩序和人民健康安全。

  二、加强行政指导服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浦东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流程进行再造,审批关口前移,充分开展行政指导,做到审批程序最优化、审核时长最小化;对于紧急上市的消毒产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宣贯,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的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工作,进一步督促其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供水单位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执法检查中,查见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证明,在本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2020年1月24日,含1月24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有效。

  三、加强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措施的监督执法

  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和无证行医等疫情防控重点监督执法领域,完善举报响应机制,集中执法力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依法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措施进行检查,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到位为止。

  四、从严从快查办重点案件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有危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对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关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的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建立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充分运用执法记录仪等现代化执法设备,尽最大可能在案件现场及时全面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缩短案件办理时限。在处罚裁量时,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和相关专业裁量基准的规定,充分考虑涉及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特殊危害性,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国家和上级机关对疫情防控期间处罚裁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

  五、加强执法协助和执法保障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和共享有关监督执法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监督执法效能。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或者需要外省市协查的,应当通过快捷方式提出协助或者协查需求;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执法协助或者协查函的,应当及时提供协助、协查,不得推诿。

  本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执法办案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要加强监督执法所需装备、防护用品保障,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监督执法队伍的良好状态。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注意发现疫情防控期间监督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及时总结积累监督执法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建议,为以后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储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本市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之日止。

   

  附件: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关注的违法行为清单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件: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点关注的违法行为清单.doc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hjd2/20200224/e223335716494327aa4bd7e9167d3c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