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医药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医药知识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管理的通知 ( 2020-09-02)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214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中管〔2020〕02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中药饮片代煎是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委托对中药饮片进行煎煮加工的一种服务。当前,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代煎服务量较大,在为患者服用中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煎药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国中医药发〔200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的通知》(沪卫计中管〔2014〕19号)、《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沪卫计药政〔2018〕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药饮片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中管〔2020〕13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煎药管理,提升煎药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煎药服务能力建设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等要求,合理配置煎药室、煎药设备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中药饮片煎药服务与管理各项制度,加强用药指导等中药药事服务,保障临床用药安全。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煎药室原则上应能基本满足住院患者煎药需求,并开展中药急煎服务。医疗机构在自身煎药服务能力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本市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煎药等服务。公立医院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防范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鼓励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辖区中药饮片服务实际情况,在中医医院探索建立中药饮片供应中心和共享中药房,统一中药饮片采购、调配、炮制、煎煮和配送服务。

  二、完善煎药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规范开展中药代煎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处方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调配、煎煮等环节。医院委托企业代煎的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通过并签章后方可发送至相关代煎企业,有特殊煎煮要求的中药饮片或处方(如解表类药、滋补药等)应有明显标识。涉及含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毒性中药饮片、按麻醉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处方,不应委托企业代煎。代煎中药处方应统一纳入医疗机构处方点评范围,加强处方干预和用药监测。

  三、强化质量监管

  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煎药全过程管理,尤其是代煎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方、配方、煎煮及发药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开展代煎服务患者随访和满意度调查,对煎药服务相关工作进行总结;探索建设中药饮片质量追溯和中药代煎服务实时查询等功能。医疗机构委托企业开展煎药服务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与受托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定期和不定期通过现场监督、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被委托企业的日常管理。鼓励质控组织、医疗机构等开展合作,实施代煎药区域管理,强化医疗机构煎药管理培训和日常检查。

  四、保障信息安全

  医疗机构在提供中药代煎服务时,应做好患者告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患者隐私。对于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代煎等服务的,必须与代煎企业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加强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妥善保管相关信息并定期销毁,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代煎信息传输给代煎企业仅限于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可依托阳光平台医保专网传输信息;二是依托已获准上线的互联网医院平台;三是依托自建专用系统;四是电话传真形式。相关数据传递的互联网信息系统均应符合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zyygz2/20200902/cbe58dc7c0954e7ead89573c3344c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