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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0-07-06)

时间:2021-03-13 来源: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0-00163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科教〔2020〕03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市医师协会、市预防医学会,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中心::

  为规范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过程管理,提高临床实践的培训质量,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

  临床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过程管理,提高临床实践的培训质量,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临床培训基地”)是指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的,主要负责实施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实践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临床培训基地应当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整体框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专业基地、轮转科室四级组织管理体系和专家指导委员会中加入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职责,推动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应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管理,并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计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和工作量,作为增加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的依据。

  第五条 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强沟通和反馈。

  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每月应向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培训对象的出勤情况、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成绩,并对培训对象的每月绩效发放提供建议。

  在临床培训基地期间,培训对象的培训档案(考勤、各种考核资料等)由临床培训基地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统一整理和保管,培训对象在完成临床实践培训后,所有原始资料均交由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六条 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应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教学管理体系,并设置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全面落实轮转科室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任务。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管理是指培训对象从进入临床培训基地到完成临床实践培训内容的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管理。入院教育、入科教育、轮转培训、教学活动、培训考核是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开展院级督导和接受上级职能部门评估是过程管理质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和轮转科室应在培训对象进入临床培训基地前,依据临床实践培训细则、培训人数、科室容量等综合情况,制订培训轮转计划,并严格执行。计划一经制订,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须报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入院教育是由临床培训基地依据临床实践培训细则需求,针对新进入基地的培训对象而统一组织实施的岗前培训。入院教育应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入院教育应集中进行,形式多样,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记录、有评价。

  入院教育内容应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概况、行风建设、医疗卫生法规、医院管理规范、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政策制度、医学人文与沟通技巧、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电子病历系统操作流程、院感防控规范、基本医疗规范,以及各职能部门职责任务等。

  第十条 入科教育是由轮转科室依据临床实践培训细则的要求,对新进入轮转科室的培训对象统一组织实施的岗前培训。入科教育由轮转科室主任负责,教学主任、教学秘书或指定专人具体组织实施。入科教育应在培训对象入科时集中组织,新入科的培训对象必须参加,根据岗位培训需要确定学时。轮转科室应加强入科教育,做到有计划、有考核、有记录、有评价。

  入科教育内容应包括轮转科室概况、教学管理架构、病区分布、培训标准与要求,学科特色与优势、轮转方式及考核、专科病史采集、专科体格检查、专科辅助检查判读及医疗文书书写要求等。

  第十一条 临床培训是由轮转科室根据临床实践培训细则要求统一组织开展的临床实践活动。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与标准、教学活动、日常考核、出科考核等;科室和培训对象必须按照临床实践培训细则的要求进行,不得缩短培训时间,不得减少培训内容。

  临床培训应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团队合作与人际沟通、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医学人文等,同时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培养。

  第十二条 临床培训基地应加强培训考核,促进培训严格管理、规范实施、确保质量,内容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结业考核包括临床实践部分的公共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日常考核由轮转科室组织,应在培训对象出科考核前完成。主要考核出勤、医德医风、参加教学活动、完成临床实践培训细则情况。日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出科考核。

  第十四条 出科考核由轮转科室组织,一般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轮转科室应建立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组,按照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实践培训细则的要求,开展专业理论、临床技能操作能力考核。

  出科考核应综合日常考核、专业理论考核、临床技能操作能力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资料由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出科考核不合格者可有1次补考机会,若仍不合格,需进行补训。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则视为过程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临床培训基地应建立培训、教学、考核等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轮转科室自查、院级督导、第三方评估,加强质量控制,保障培训质量。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临床培训基地应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作为提高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的重要举措,将师资遴选、培训、考核和激励制度,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框架内。

  第十七条 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应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中遴选且相对固定,须获得省(市)级以上组织的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临床培训基地应建立和健全教学激励机制。轮转科室主任、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带教老师考核结果应作为评优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与个人职称晋升相挂钩,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结果与轮转科室绩效考核紧密挂钩。公卫医师规范化师资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享有同等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对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管理不善、未按培训标准开展培训、编造虚假培训记录、出具虚假考试考核成绩等情况的轮转科室主任、教学主任、教学秘书等,视情节轻重可予以扣除相应绩效、通报批评、撤销职务等处罚。对缺乏责任心、带教不认真、存在医德医风、师德问题和年度师资评价不合格的师资取消带教资格,并暂停或延缓晋升、聘任新职务。

   

  第五章 培训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管理部门、临床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和轮转科室共同负责培训对象的日常管理。临床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总负责,轮转科室和带教老师具体负责,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相关管理部门协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临床培训基地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评价体系、反馈机制和淘汰机制,规范培训对象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轮转科室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和完备的培训档案,及时做好培训对象的信息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培训对象医疗活动管理主要由轮转科室和带教老师组织实施,在带教老师指导下按时完成各项医疗活动,包括参与查房、病历书写、各种诊疗活动,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秩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临床培训基地安排,培训对象应参加小讲课、教学查房、病例讨论、门诊教学、学术讲座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培训对象的请销假管理应参照本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临床培训基地应通过为培训对象指定成长导师、充分发挥培训对象党(团)组织作用等方式,加强对培训对象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第二十七条 培训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临床培训基地可提出终止培训:

  (一)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缺乏团队合作、违反医德医风等,经谈话、提醒后屡次不改者;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临床操作规定,造成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者。

   

  第六章  支撑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临床培训基地与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临床培训基地不得聘用培训中和服务期内的培训对象。

  第二十九条 临床培训基地应将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经费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账户,参照《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本市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资金(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医疗活动保障由医务部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轮转科室共同负责,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为培训对象提供参加临床工作条件。临床培训基地必须保障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有依法开展临床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临床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实施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管理部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参与,公卫医师规范化培训纳入信息化建设内容之中。临床培训基地图书馆藏书(含电子图书)应对所有培训对象开放,并向其提供电子数据库使用账号。

  第三十二条 技能训练保障由临床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负责,临床技能训练中心、各轮转科室共同参与。临床技能中心向培训对象开放。

  第三十三条 培训对象生活保障由临床培训基地后勤管理部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等共同负责,要建立相关制度,为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保障服务,并建立良好的沟通反馈机制。

   

  


原文链接:http://wsjkw.sh.gov.cn/kjjy2/20200706/c3913ca82e0548b1be12cbde028be3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