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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版

时间:2021-03-13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职业

  卫生

  监督

  执法

  1.1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

  1、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2、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3、出具的报告书符合相关要求;4、技术人员满足工作要求;5、仪器设备场所满足工作要求;6、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7、质量控制、程序符合相关要求;8、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要求;9、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要求;10、劳动者保护符合相关要求;10、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1.2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第5号)第十九条 

  1、出具的报告书符合相关要求;2、技术人员满足工作要求;3、仪器设备场所满足工作要求;4、质量控制、程序符合相关要求;5、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要求;6、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要求;7、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1.3  职业病鉴定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三条

  1、鉴定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要求;2、档案管理符合相关要求;3、出具的鉴定书符合相关要求;4、职业病鉴定结论报告符合相关要求

  2

  放射

  卫生

  监督

  执法

  2.1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1.科目管理情况;2.仪器设备许可情况;3.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4.仪器设备质量检测情况;5.放射设备场所辐射监测情况;6.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评价及竣工验收情况;7.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2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1.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2.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3.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5.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2.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资质管理情况;2.跨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备案及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报送情况;3.检测设备管理情况;4.年度内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5.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报送情况 ;6.是否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情况;7.质量管理情况。

  3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执法检查

  3.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

   

  企业、个体工商户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六十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四条

   

  1.是否有企业卫生许可证

  2.卫生许可证有无涂改、转让、伪造、出租、出借等情况

  3.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地址、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是否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注明一致

  4.生产的消毒产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产品安全评价报告)

  5.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对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的实际生产企业地址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注明的是否一致

  3.2生产条件、生产过程

   

  企业、个体工商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条至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厂区布局、生产区环境、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生产要求

  3.是否擅自改变了已核准的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等

  4.生产和检验设备是否有专人管理,有维修、保养、校验记录

  5.生产过程中是否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生产过程各项记录是否完整,并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有,无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

  3.3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

   

  企业、个体工商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六条

   

  1.新消毒产品中消毒剂主要有效成分的原料名称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2..消毒剂、抗(抑)菌制剂所用原料名称、单一化学物质的CAS编码、商品名称、含量、等级及其所用量是否与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同; 3.除抗(抑)菌制剂以外的卫生用品有无相应原料供应商提供的原料无毒、无害、无污染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原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规格、等级要求相符; 4.消毒产品原(材)料库有无国家规定禁用的物质; 5.原(材)料采购记录、出入库登记是否完整。 

   

  3.4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

   

  企业、个体工商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1.物料和成品仓储区是否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2.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是否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3.物料和成品仓储是否分库(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4.成品仓储是否将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5.仓储区是否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是否建立出入库记录

  6.消毒产品原(材)料采购记录、出入库登记是否完整

  3.5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

   

  企业、个体工商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1.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2.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

  3.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是否进行岗前培训

  4.工作服是否穿戴整洁,操作人员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有无吸烟、进食等现象

   

  3.6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企业、个体工商户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1.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抗(抑)菌制剂是否具有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

  2.消毒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企业标准是否依法备案,是否在有效期内

  4.新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与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5.需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备案提交相符

  6.其他消毒产品是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7.委托检验的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是否有委托检验协议书

   

  4

  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4.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

  1.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2.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3.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情况。

  4.2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

  2.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4.3传染病疫情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2.传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3.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4.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及第三十九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3.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4.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5.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6.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5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4.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5.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

  6.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4.6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五章;《安徽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

  1.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

  2.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

  3.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开展实验活动情况;

  5.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

  6.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5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者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公共场所持卫生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5.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7.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

  8.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9.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10.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6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对饮水供水单位持卫生许可证情况、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获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饮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4.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5.开展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7

  对学校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学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四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3.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4.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5.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6.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7.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8.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9.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10.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11.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8

  对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托幼机构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四条

   

  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对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卫生监督;

  3.对使用的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实行卫生监督,

  4.对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实行卫生监督;

  5.对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实行卫生监督;

  6.对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实施卫生监督。

  10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 35 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4.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6.《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7.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8.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9.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10.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11.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2.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3.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 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5、《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

  2.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和巡查;

  3.检查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医德医风情况、 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组织管理情况、人员任用情况。医疗机构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是否经过批准和持证上岗;

  4.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处方权,处方的开具、调剂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要求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规范开展临床用血;

  6.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落实传染病防止相关规定的情况;

  7.检查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规范开展;

  8.医疗机构是否规范开展临床技术的备案管理;

  9.医疗机构是否规范开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10.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规范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1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完善医疗质量组织体系,认真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11

  血液安全监督执法

  11.1血站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条

  1.血站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3. 献血者管理,临床用血采集、检验、保存、供应等情况;

  11.2 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

  企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二条

  1.单采血浆站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2.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情况;4.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11.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一条

  1.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2.输血科设置与建设情况;3.输血科管理情况;4.输血质量管理情况。

  12

  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12.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05号)第十五条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助产接生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是否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2.2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2.3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产前诊断专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产前诊断专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13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设置人类精子库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13.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是否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3、开展的技术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4、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实施代孕技术、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等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

   

  13.2人类精子库工作开展情况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人类精子库)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是否经批准设置人类精子库; 3、人类精子库相关服务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4、是否存在: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供精者档案不健全的等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

  14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监督

  1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三条

  1、是否持有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3、是否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4、是否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5、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否收取费用;6、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7、是否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8、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虚假手术;9、是否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1、是否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否收取费用;3、是否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4、是否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5、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虚假手术。 

  14.2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监督检查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第四十八、五十、五十二。

  15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查处

  “两非”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十九、二十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卫计委9号令)第二十条;

  《关于印发全国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实施办法》等

  16

  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1.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

  2. 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3.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

  4. 医疗机构是否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

  5.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xwzx/ssjygk/51987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