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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3-13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佚名 []

各设区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特制定《福建省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30日

  

  

  

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20〕4号)、《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医保明电〔2020〕6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疫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及时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治处置工作所需,决不能因为经费问题延误疫情防治和救治。

  (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充分认识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确保资金、物资等及时快速有效到位。

  (三)严格把关,强化绩效。要做好对疫情防治处置相关支出的审核把关,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安排疫情防治处置专项资金。采购计划应当以一线需求为主,所采购的物资既要满足疫情防治处置工作需要,又要避免闲置浪费。同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筹集、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省卫健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卫健委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分配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负责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各市、县(区)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进行分配,按照救治人数、承担疫情防治任务量、疫情防治所需设备和试剂等予以补助。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二)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院感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三)采购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所需经费。

  (四)根据疫情防治工作需要,确需支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省卫健委根据各地救治人数、承担疫情防控任务量、疫情防治所需设备和试剂采购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第一时间预拨专项资金。各市、县(区)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疫情防治,并建立资金使用和安排等情况的定期反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开辟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结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间,省卫健委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疫情无关的物资和设备购置。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患者救治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采购情况等,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市、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jw.fujian.gov.cn/xxgk/fgwj/zxwj/202101/t20210112_551548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