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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的意见

时间:2021-03-14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医养结合、促进健康养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健康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设立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依法在登记机关变更服务范围、经营范围或主要职责,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与其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及优惠扶持政策。(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和设有护理型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增加家庭服务功能模块,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增强养老服务网络的覆盖面和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老年医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发展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老年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到2022年和2030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老年医学科比例分别达到50%及以上和90%及以上。到2022年,三级中医医院设置康复科比例达到100%。(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医养联合体建设。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不同经营性质的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探索建立由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组成的医疗养老联合体,支持医疗机构将养老机构作为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鼓励医务人员在医疗养老联合体多点执业。(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建设。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基层医疗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融合发展。各地要统筹使用城镇社区养老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机制

  (一)完善签约服务机制。遵循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养老机构也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拓展养老照护服务功能,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医疗巡诊服务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为辖区内未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开展上门巡诊服务,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合理用药指导和老年人健康管理等服务。养老机构为上门巡诊医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医养转诊服务机制。鼓励医养结合机构加入城市医联体或县域医共体。引导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明确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畅通双向转诊渠道,确保预约转诊者优先诊疗、住院,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老年人便利就医服务机制。完善和落实老年人医疗、养老优待政策措施,积极创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到2022年,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比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比例均达到100%。(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远程诊疗服务机制。推进面向医养结合机构的远程医疗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远程诊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立远程诊疗站点,加入全省远程医疗平台。(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医养结合服务联合监管机制。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民政、医保等部门配合。加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行业监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强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监管,把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和开展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服务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能力

  (一)强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实做细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鼓励开展个性化服务、上门服务。制定完善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和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应参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每年免费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的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为65 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的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老年心理健康服务。充分利用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基层老年协会等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完善老年人心理健康与精神疾病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针对抑郁、焦虑和老年失智等常见精神障碍或心理行为,在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体检和筛查评估,畅通社区与专科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通道。(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发展中医药服务,坚持养老与养生结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壮大医养结合服务队伍。鼓励引导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逐步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制定培训计划,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医疗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健康养老发展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要求,将医养结合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把推进医养结合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智慧养老示范单位创建、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等工作相结合。要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和本意见要求。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活动,促进健康养老事业和产业深入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执行居民水电气热价格。(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健康养老发展用地需求,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符合规划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善项目规划审批。对于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健康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健康养老服务的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各类健康养老项目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消防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省实际,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选择符合条件的省辖市开展试点工作,为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保障。(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健康养老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解决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融资问题。(河南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河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henan.gov.cn/2020/08-06/1751592.html